申請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小平,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參加庭審、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為申請保全事項,代收法律文書,代為領取案款。被申請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鄂1181民初2448號財產保全的裁定,現(xiàn)因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同意與被申請人自行協(xié)商處理,請求解除對被申請人姚某某的財產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8條、第10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姚某某相應的銀行賬戶的凍結;二、解除對被申請人姚某某所有的鄂J×××××小型汽車的查封;三、解除對被申請人姚某某所有的位于××××號房產(房產證號:××)的查封;四、解除對被申請人姚某某所有的位于××號商品房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書記員:葉勁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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