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毫情
熊偉(代理權限代為放棄
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領文書)
周某
包蘭蘭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
王艷(代理權限提起反訴(湖北盈謙律師事務所)
進行和解(湖北盈謙律師事務所)
代收法律文書(湖北盈謙律師事務所)
提起上訴)(湖北盈謙律師事務所)
原告胡毫情。
委托代理人熊偉(代理權限: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領文書)。
被告周某。
被告包蘭蘭,(系周某之妻)。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明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艷(代理權限:提起反訴、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提起上訴),湖北盈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毫情與被告周某、包蘭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毫情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包蘭蘭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胡毫情的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胡毫情撤回對被告包蘭蘭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胡毫情的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胡毫情撤回對被告包蘭蘭的起訴。
審判長:甘雯
書記員:胡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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