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柯丹、姜培銘,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石市下陸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下陸建筑公司)。住所地:黃石市下陸區(qū)老下陸街發(fā)展大道52號。
法定代表人舒亞鵬,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飛,系該公司職工。
第三人黃石市益民投資有限公司(原黃石市益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石益民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黃金山工業(yè)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宋杰,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應華,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下陸建筑公司、第三人黃石益民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柯丹、姜培銘和被告下陸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陳飛、第三人黃石益民公司委托代理人黃應華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76062.59元;2、判令第三人承擔連帶支付義務;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7月21日,被告下陸建筑公司與第三人黃石益民公司簽訂《黃金山工業(yè)新區(qū)四棵大三期二標段還建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建第三人的黃金山工業(yè)新區(qū)大三期二標段還建樓工程。原告作為其中4號樓實際投資人,與被告下陸建筑公司簽訂了《工程管理目標責任書》。該工程實際于2011年開工,于2014年3月竣工。2016年被告與第三人進行了審計結算,其中4號樓工程款為15210062.59元。截至起訴之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976062.59元未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下陸建筑公司將黃金山工業(yè)新區(qū)三期二標段四棵還建樓工程的4號樓承包給原告胡某某施工,原告胡某某應為該工程4號樓的實際施工人,其有權就該工程的工程款向工程轉包人被告下陸建筑公司主張權利。原、被告對下欠工程款進行結算并經審計部門預審計,雙方均無異議,故原告胡某某要求被告下陸建筑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976062.5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第三人黃石益民公司作為工程的發(fā)包人,應當在欠付的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即原告胡某某承擔償付責任。第三人認為差欠工程款無正式審計結果、差欠款不明確,且差欠款未到付款時間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原、被告已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且經審計部門預審計,雙方對差欠工程款數(shù)額均無異議,應予認定,該工程款付款時間經庭審查明已過,故本院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其還認為被告的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扣劃,無法支付下欠工程款,本院認為該辯解意見,無證據證實,且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亦不予采信。被告下陸建筑公司違法轉包工程從中獲利,法院應當對其所獲非法利益予以收繳,該主張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將在查明相關事實后另行制作民事裁定書予以收繳。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石市下陸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胡某某工程款人民幣1976062.59元;
二、第三人黃石市益民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欠付原告胡某某的工程款承擔償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1129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6292元,由被告黃石市下陸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黃石市益民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案件受理費16292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程 軍
書記員:黃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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