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荊門市人,無業(yè),住荊門市掇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杰,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慈溪市人,個體工商戶,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軍,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紹興市袍江開發(fā)區(qū)越東路與孫馬路交叉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00145985795F。
法定代表人:王民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樓芝華,浙江遠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青山,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蘇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胡某某、紹興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17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作出(2016)鄂08民終130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又作出(2016)鄂0804民初900號民事判決,蘇某某仍不服,上訴至本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蘇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蘇某某在二審期間自愿撤回上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裁定如下:
準許蘇某某撤回上訴,各方當事人按原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蘇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蘇 華 審判員 李芙蓉 審判員 李 偉
書記員: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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