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安徽省蕪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大倉,上海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邁向食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
法定代表人:付良瑜。
原告胡某與被告寧波邁向食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現(xiàn)原告胡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提出撤訴申請,與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負擔。
審判員:尹??萍
書記員: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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