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委托代理人:胡廣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委托代理人:孫曉平,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199111924928被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豐寧滿族自治縣。委托代理人:冀文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豐寧滿族自治縣。委托代理人:于利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豐寧滿族自治縣。
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履行2016年5月11日在大灘鎮(zhèn)司法所、調解仲裁委員會主持下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中第一條,將槽子地8.4畝土地歸還給我;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我母親冀秀英承包地在未到期時,因我母親去世被被告耕種,在我們找被告索要未果的情況下我申請仲裁,經過村、司法所、以及調解仲裁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調解,我與被告達成和解協(xié)議,按協(xié)議第一條的約定被告應當返還給我槽子地8.4畝,簽訂協(xié)議后被告并沒有實際履行,特起訴。冀某某辯稱,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我不知道,我不認識字,協(xié)議上的名字是我簽的。調整冀秀英的土地給冀春陽是生產隊給調整的,原告要地應和生產隊要,我們不同意退還土地。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秀英系原告胡某某之母,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原告和冀秀英屬于同一家庭,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方式承包了大灘鎮(zhèn)老羊圈村的土地,在承包期內冀秀英死亡,大灘鎮(zhèn)老羊圈村冀秀英所在的生產組將冀秀英的承包地調整給了本組村民冀某某的家庭耕種,2016年因原告胡某某向豐寧滿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6年5月11日豐寧滿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到大灘鎮(zhèn)處理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冀某某的糾紛,在原告胡某某、被告冀某某均到場的情況下,在豐寧滿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主持下,經大灘鎮(zhèn)司法所的人民調解員、大灘鎮(zhèn)老羊圈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原告胡某某、被告冀某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了“承包地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胡某某、冀某某簽字按指印,豐寧滿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大灘鎮(zhèn)司法所的人民調解員、大灘鎮(zhèn)老羊圈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字,協(xié)議書第一條約定:乙方(冀某某)將爭議地(已退耕)地名槽子地8.4畝退給甲方(胡某某)經營……,協(xié)議達成后因被告冀某某未履行相應義務,致訴訟。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冀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對農村土地國家實行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發(fā)包方應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同時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本案原告胡某某之母冀秀英去世后,其家庭成員仍在,其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因其死亡而消滅,發(fā)包方將其承包的土地調整給被告家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違法行為、無效行為。在權利人原告申請仲裁的情況下,豐寧滿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主持下,經人民調解員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規(guī)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調解協(xié)議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履行該調解協(xié)議書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二十六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冀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胡某某退還位于大灘鎮(zhèn)老羊圈村雙方在2016年5月11日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中第一條記載的爭議地(已退耕)地名槽子地8.4畝給胡某某經營。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被告承擔的部分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宇杰
書記員:謝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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