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貌貌
鄢某某
王群(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
原告胡貌貌。
被告鄢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貌貌訴被告鄢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貌貌在訴訟中申請撤訴,是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體現(xiàn),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貌貌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胡貌貌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胡貌貌在訴訟中申請撤訴,是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體現(xiàn),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貌貌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胡貌貌負擔。
審判長:裴芝梅
書記員:黃金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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