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興,居民。
委托代理人方俊,棗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居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陽汽車產業(yè)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
負責人付偉,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彬,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胡某興訴被告杜某、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時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興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俊、被告杜某、被告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巍、杜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17時45分,杜某駕駛鄂F×××××小型普通客車沿棗陽市襄陽路由西往東行駛至襄陽路凱倫藥業(yè)門口路段時,與沿棗陽市襄陽路南非機動車道駛入襄陽路后由西往東胡某興駕駛的歐派電動車相撞,致胡某興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fā)生后經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察、現場圖、現場照片、當事人陳述等為證,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棗公交認字(2014)第0219B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焙撑d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倍拍池撌鹿实闹饕熑?,胡某興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胡某興因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1、一級腦外傷(頭皮擦傷);2、左上肢外傷;3、雙下肢外傷;4、全身多處軟組織拉傷;5、腰椎骨質增發(fā)。出院醫(yī)囑為:1、全休一個月;2、加強營養(yǎng),不適隨診。為此胡某興住院41天,支付醫(yī)療費8839.1元。胡某興的傷情經委托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棗司鑒字醫(yī)(2014)第4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胡某興損傷不予評定傷殘。2、其誤工損失日為41日,需壹人護理,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約需壹仟元。胡某興為此支付鑒定費300元。胡某興駕駛的歐派電動車經委托棗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鑒定,該單位作出了棗價鑒字(2014)301號車物損失價值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車、物損失總價值為955元,其中材料費785元,工時費170元。
另查明,杜某駕駛的鄂F×××××小型普通客車于2013年9月27日在被告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險不計免賠。交強險保險金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9月28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27日二十四時止。
還查明,胡某興于2013年1月1日與棗陽市嘉和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機加工工作。該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出具證明,證明胡某興事故發(fā)生后,該廠停發(fā)了工資,其月平工資為3294元。胡某興住院期間,被告杜某支付醫(yī)藥費4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杜某駕駛鄂F×××××小型普通客車與胡某興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經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杜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胡某興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運用其專業(yè)知識與技能經勘查、調查后,依法定程序制作的,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證明力較高,本院予以采信。該事故中杜某承擔主責,胡某興負次責,故杜某與胡某興所承擔的比例本院確定為70%、30%。杜某駕駛的鄂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險不計免賠,故杜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理應先由被告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原告胡某興要求被告賠償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各項損失應當按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范圍和數額,原告胡某興的各項損失,本院核定如下:
1、醫(yī)療費8839.1元,有醫(yī)院的正式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保護。其所提交的2014年2月20日262.5元的票據,因無相應的處方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2、護理費2921.45元。胡某興因交通事故受傷于2014年2月20日住院治療,至2014年4月2日出院,住院41天,原則上需一人護理。本院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居民服務或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收入26008元計算護理費,其數額為26008元/365天×41天×1人=2921.45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820元。胡某興住院41天,每人每天20元,計20元×41天=820元。
4、誤工費4455.69元。胡某興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2月20日受傷,其住院天數為41日,出院醫(yī)囑建議全休1個月,該結論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故其誤工天數為住院天數41天+全休30天=71天。胡某興雖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在外打工,月平工資為3294元,但以上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收入狀況,原告長期在城鎮(zhèn)打工、生活,本院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其誤工費,應為22906元÷365天×71天=4455.69元。
5、后期醫(yī)療費1000元。后期醫(yī)療費由鑒定機構作出了相關鑒定為1000元,該結論合理,按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與已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保護。
6、交通費500元。胡某興為治病、鑒定必定支付交通費用,其主張交通費為1000元過高,本院根據胡某興治病交通費發(fā)生的合理性,酌情予以保護500元。
7、營養(yǎng)費820元。胡某興住院41天,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每人每天20元,計20元×41天=820元。
8、車輛損失955元。車損費用由棗陽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了相關鑒定為955元,該結論合理,本院予以保護。
9、鑒定費300元。胡某興為司法鑒定支付鑒定費3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原告胡某興為其交通事故受傷獲賠而進行傷殘鑒定,必將支付鑒定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綜合以上數據,原告胡某興的各項損失共計20611.24元,應由被告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交通費500元+護理費2921.45元+誤工費4455.69元=7877.14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955元,以上共計18832.14元。其余費用1779.1元,由杜某負擔70%,即1779.1×70%=1245.37元,其中杜某應負擔的1245.37元,由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在商業(yè)險中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商業(yè)險為不計免賠,以上數額并未超出保險限額,故1245.37元應由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承擔。綜上所述,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中應承擔的數額為20077.51元,對杜某先行賠償的4000元可在保險公司賠償款履行后原告予以返還給杜某。被告人保襄陽開發(fā)區(qū)公司辯稱醫(yī)保外用藥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對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又辯稱原告的誤工費,因原告在訴狀中沒有寫明其年齡信息,但原告在庭審時,提交了當地政府和派出所的證明,以上證據足以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保險公司還辯稱住院期間不能認定為當然的護理期限,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符,對其該項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陽汽車產業(yè)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胡某興因交通事故損害產生的各種費用20077.5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二、原告胡某興在保險理賠款履行后,返還杜某先行支付的4000元賠償款;
三、駁回原告胡某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杜某負擔3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謝時吉
書記員:司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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