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啟坤,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
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給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即2014年5月6日,被告孫某某以購房為由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給付,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起訴狀上被告毛某某的地址,無法向被告毛某某送達起訴狀等訴訟文書,不能確定被告主體是否適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額退回原告胡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 超 人民陪審員 曾 新 人民陪審員 王桂芝
書記員:馬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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