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縣人,住英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中林,湖北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雙訓,湖北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被告:洪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黃岡市黃州區(qū)人,住黃州區(qū)。
被告:陳加炎,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被告:胡炎明,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被告:王曉斌,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映火,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邵某某、洪某、陳加炎、胡炎明、王曉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中林、鐘雙訓,被告陳加炎、被告王曉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映火到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邵某某、洪某、胡炎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邵某某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共計300000元;2、判令被告邵某某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間的利息180000元;3、判令被告邵某某以年借款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起至本金結清之日期間的利息;4、判令被告邵某某承擔原告實現(xiàn)本案所涉?zhèn)鶛嗟馁M用,包括律師費、因財產(chǎn)保全產(chǎn)生的保全費、擔保費或保險費、公告費等;5、判令被告洪某、陳加炎、胡炎明、王曉斌就被告邵某某上述1、2、3、4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判令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邵某某于2015年7月9日達成一致借款合意并簽署了書面借款文件,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萬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原告于當日向被告邵某某全額支付了借款。被告洪某、陳加炎、胡炎明于當日與原告就上述借款達成致連帶保證的合意,并簽署書面保證文件。后被告王曉斌以連帶責任保證人身份對以上借款本、息的償還進行書面承諾。現(xiàn)該借款期限已屆滿,被告均為履行還款義務,故具狀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所請。
被告陳加炎辯稱,擔保借款時,口頭約定只擔保本金,也沒有擔保合同,且借款合同約定了3個月?lián)F?,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應駁回對其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曉斌辯稱,借款本金應為96萬元,實際給付的利息為月利率4%,故出借的款項實際已還清,另保證合同和借款合同約定是3個月,同時對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的簽字時間和打印合同個申請鑒定,關于保證期間5年,超過2年的法律規(guī)定,故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邵某某、洪某、胡炎明均未到庭應訴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法組織到庭的當事人進行質證,被告邵某某、洪某、胡炎明未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及被告王曉斌提交的證據(jù)不能組織質證,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證據(jù)一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經(jīng)本院核實,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證據(jù)二的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還款承諾書、收條經(jīng)當庭核對與原件無異,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王曉斌和被告陳加炎認為實際支付的利息是按月利率4%計算,故其證明目的,本院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予以評判。被告王曉斌和被告陳加炎提出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兩份合同內容已被替換,且提出對兩份進行鑒定,但兩被告均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提出鑒定,應視為對兩份合同真實性予以認可,兩被告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實兩份合同內容進行了替換,同時兩被告對還款承諾書無異議,對該組證據(jù)故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王曉斌提交的證據(jù)銀行匯款記錄,本院認定如下:經(jīng)原告方質證無異議,且與原告提供的還款記錄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1項請求變更為償還本金151399元,第2項和第3項請求合并自2017年2月9日以欠付的本金,按年利率24%給付利息至本金清償止,第4項請求放棄,第5項、第6項訴訟請求不變。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9日,被告邵某某以支付工人工資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3%,借款期限24個月,分期還款。當天原告預先扣除40000元的利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960000元匯至被告邵某某指定的賬戶,被告胡炎明、洪某、陳加炎于同日與原告簽訂了借款保證合同,為被告邵某某的借款960000元提供連帶共同保證,同時約定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屆滿之日后2年。后被告邵某某償還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16年10月8日,被告邵某某與原告經(jīng)結算,就下欠的借款金額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還款承諾書,同時被告胡炎明、洪某、王曉斌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在該承諾書上簽字,同時約定保證期間為5年。出具承諾書后,被告邵某某償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2月9日,被告邵某某仍下欠151399元借款本金未償還。
還查明,原、被告合同上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3%,但實際結算為月利率4%。原告提起訴訟時,對被告償還的款項按月利率3%計算到期利息后,余額扣減借款本金,庭審過程中,原告確認借款本金為960000元,利息亦按該金額計算。
本院認為,被告邵某某與原告胡某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邵某某下欠原告胡某某本息的事實清楚,有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憑證及收條佐證,被告邵某某應依據(jù)合同約定償還下欠借款本息。原告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被告支付后,余額扣減借款本金,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告對后期未付利息,請求按月利率2%,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均予以確認。被告胡炎明、陳加炎當日為被告邵某某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債務屆滿之日后2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被告王曉斌于2016年10月8日為上述借款的下欠款項提供連帶保證,雙方約定擔保期限為5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均予以確認。原告向各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均在約定的擔保期限內,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洪某、陳加炎、胡炎明、王曉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加炎辯稱擔保期限為3個月,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邵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1399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151399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至借款償清之日止),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洪某、陳加炎、胡炎明、王曉斌對被告邵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8500元,由被告邵某某、洪某、陳加炎、胡炎明、王曉斌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晉
人民陪審員 孫澤雄
人民陪審員 孫峰
書記員: 詹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