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唐某市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吳倩,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傳明,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志超,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某分所律師。
被告:劉某平(系劉宏悅父親),男,1948年6月29日,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石玉敏(系劉宏悅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唐某市,未到庭。
被告:李某(系劉宏悅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劉某1(系劉宏悅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河北省唐某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劉某1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劉健新(劉宏悅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劉某2(系劉宏悅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唐某市玉田縣。
法定代理人:宋某(系劉某2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唐某市玉田縣。
原告胥某某訴被告李某、劉某平、劉健新、劉某1、劉某2、石玉敏、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軍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倩,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志超、被告劉某平、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玉敏、劉某1、劉建新、劉某2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胥某某訴稱,2016年4月21日13時許,牛賀紅駕駛原告所有的×××/×××號重型半掛車,行駛至唐某市豐潤區(qū)豐董線東馬莊戶村時,與劉宏悅駕駛的×××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損壞、劉宏悅死亡。唐某市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做出千美公字(2016)1589號公估報告,原告車輛損失金額為24590元、殘值500元。唐公交認字2016-9-4第094號交通認定書,認定劉宏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牛賀紅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7年11月6日河北保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7月29日期間停運損失鑒定為60842.43元。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是×××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人。要求判令: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4590元、檢驗費2000元、拖車費3000元、施救費2500元、檢測費800元、停運損失60842.43元,公估費4867元合計98599.43元。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手續(xù)齊全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的司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應自負30%的損失。施救費過高,應按標準計算。檢測費、檢驗費、評估費、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被告李某、劉某平辯稱,事故發(fā)生后,我們家屬沒有提出扣押車輛的要求,車輛可以隨時提取,停運期間損失與我無關。雖然我們提出復議,但也在合法權(quán)利范圍之內(nèi),也是法律允許的。劉宏悅的車輛已經(jīng)投保了保險,我們個人不承擔責任。原告對我們的賠償,到現(xiàn)在為止一分也沒有賠償給我們。
被告劉健新、劉某1、劉某2、石玉敏沒有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6年4月21日13時許,劉宏悅駕駛的×××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唐某市豐潤區(qū)豐董線東馬莊戶村時,與對向行駛原告胥某某的司機牛賀紅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劉宏悅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唐公交認字【2016-9-4】第0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宏悅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胥某某雇傭的司機牛賀紅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胥某某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和花費的開支有:車損24490元(其中工時費3480元),施救費2500元,拖車費3000元,鑒定費2000元,檢測費800元,停運損失614.57元/日。
被告劉某平、石玉敏是劉宏悅的父母,被告李某是劉宏悅的配偶,被告劉某1、劉建新、劉某2是劉宏悅的兒子。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是×××號小型轎車強制險和50萬元責任限額不及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
原告公估的停運損失期間,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至提車之日止,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chǎn)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的"...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賠償"不符。本院根據(jù)車輛修復需工時費3480元和修理項目,綜合確定×××/×××重型半掛車修復期間為17天,停運損失為10448元。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作為×××號小型轎車強制險的保險人,被保險車輛發(fā)生有責任交通事故,應當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即財產(chǎn)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
劉宏悅與牛賀紅各自的過錯行為偶然結(jié)合,導致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車輛受損,侵害了原告的財產(chǎn)權(quán),對原告超出強制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損失41238元,應當承擔與自己在事故中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以賠償70%即30266.60元為宜。
劉宏悅在事故中死亡,被告劉某平、石玉敏、李某、劉健新、劉某1、劉某2作為他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劉宏悅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當依照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負責賠償劉宏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損失中,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155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號小型轎車強制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胥某某200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號小型轎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胥某某21553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劉某平、石玉敏、李某、劉健新、劉某1、劉某2在繼承劉宏悅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胥某某8713.6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2264元,減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胥某某負擔380元,被告劉某平、石玉敏、李某、劉健新、劉某1、劉某2負擔7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軍猛
書記員: 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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