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騰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夏德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培傛,上海一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燕,上海一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云南高地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陳浩,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騰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揚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云南高地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高地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79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騰揚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106)京73行保1號民事裁定,夢想強音公司等不具有對第五季“中國好聲音”名稱及相關標識的使用、推廣等權利,該認定缺乏證據證明,上述認定依據系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出具的訴訟保全裁定書,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訴前保全應僅作形式上的審查,并不等于對涉案事實作出法律上的認定,故一、二審法院依據該份裁定書認定夢想強音公司向云南高地公司出具的《授權證明書》缺乏權利基礎缺乏證據證明。(二)本案有新證據證明一、二審法院認定錯誤。2018年7月13日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唐德公司)董事會出具《關于重大訴訟撤訴的公告》,該新證據表明(2016)京73行保1號民事裁定所涉及的相關訴訟已經各方和解撤訴,由此可以證明案件所涉的權利之爭并未有生效法律文書認定2016年左右本案系爭的《授權書》缺乏權利基礎。(三)從海選協議簽訂的目的而言,雙方系以好聲音的節(jié)目形式選拔歌手,依據創(chuàng)作團隊與浙江衛(wèi)視的商業(yè)播出效應,有著充分的權利基礎,節(jié)目名稱需附于節(jié)目本身的制作、播出,故節(jié)目的運營才是系爭合同的真正目的。從合同的履行情況而言,系爭合同期限為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相關節(jié)目名稱爭議的報道出現于2016年1月27日,騰揚公司及夢想強音公司遂微信通知節(jié)目名稱由“第五季中國好聲音”為“2016中國好聲音”,云南高地公司并未提出異議,且在4月7日仍向騰揚公司發(fā)函變更授權代表,直到騰揚公司向其發(fā)函要求支付協議價款后一個月才提出解除合同,此時距離合同期限屆滿僅剩27天,事實上2016年3-4月間云南高地公司一直以2016中國好聲音的節(jié)目名稱在云南地區(qū)做海選節(jié)目,合同已經得到履行,云南高地公司拒付授權費用顯屬無據,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再審。
騰揚公司再審期間提交證據如下:浙江唐德公司發(fā)布的關于重大訴訟撤訴的公告,證明浙江唐德公司與上海燦星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訟以和解撤訴結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
一、關于夢想強音公司授權合法性的審查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所采取的訴前保全裁定,是為保障當事人實體權益實現而采取的一種程序性措施,而非對于“中國好聲音”名稱權益認定的實體性結論,即便在(2016)京73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中亦確認“至于浙江唐德公司是否擁有中國好聲音中文節(jié)目名稱權益,屬于后續(xù)實體審理內容,而非訴前行為保全申請審查程序進行的認定的范圍。”現根據騰揚公司提供的新證據,有關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知識產權訴訟已經因相關各方當事人和解而撤訴,浙江唐德公司發(fā)布的公告稱:各方同意并承諾,全部爭議撤訴后,各方均不得再就上述案件在案爭議向協議其他各方追究任何責任或提起任何起訴、仲裁、控告以及索賠要求,故有關2016年“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中文名稱權益歸屬的問題并未有生效法律文書作出認定,一、二審法院援引(2016)京73行保1號民事裁定中的初步意見認定夢想強音公司缺乏本案授權的權利基礎,顯屬依據不足。
二、從本案合作協議約定及履行情況的角度來看,雙方區(qū)域授權合作協議合作期限為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云南高地公司雖自認其于2015年2月即停止第五季《中國好聲音》全國城市海選云南賽區(qū)所有后續(xù)活動,但其向法院反訴時所主張的雇傭員工工資、房租、機票等各項損失卻計至合同履行期末,結合其2016年5月3日才發(fā)出解除合同函件的行為表明,雙方區(qū)域授權合作協議約定的品牌運營海選活動已大部分履行完成,且從結果上看,當年“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更名為“中國新歌聲”如期舉行了海選活動及全國公演,保障了該合作協議合同目的的實現,云南高地公司拒付授權費并要求賠償損失的要求缺乏事實依據。
本院認為,騰揚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員:范??倩
書記員: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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