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臧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義,河北冀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臧某某。
委托代理人閆英俊。
原審被告臧某某。
原審被告臧躍德。
原審被告馬效勛。
上訴人臧某某因合伙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縣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清苑縣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清苑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王國光 審 判 員 楚國華 代理審判員 胡賢晨
書記員:孫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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