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君芳,河北得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舒某某。
委托代理人舒世平。
委托代理人:王鐵軍,河北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某某。
上訴人孫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上訴人孫某某對借款協議、借條及二審中被上訴人舒某某提交的提貨單的真實性均無異議,結合唐山市豐南興豐飼料廠的財務記錄,可以認定本案借款系由拖欠的飼料款轉化形成。關于上訴人孫某某主張的提貨單中的64.32噸飼料款之前已經存入,因無證據提交,被上訴人亦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路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264號案件所涉的飼料款,因均發(fā)生在本案款項之后,故上訴人孫某某主張其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上訴理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李巖
審判員 甄飛
代理審判員 劉蒙蒙
書記員: 劉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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