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校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躍進,男,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饒揚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饒志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啟勇,男,武穴市田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饒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舒某、舒某某與被告饒揚升、饒志剛、饒志娟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舒某、舒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校剛、原告舒某某、被告饒揚升、饒志剛、饒志娟到庭參加訴訟,后于2018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舒某、舒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躍進、原告舒某某、被告饒揚升、饒志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饒志娟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舒某、舒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因被告饒揚升、饒志剛、饒志娟建房造成原告房屋的損壞,要求三被告恢復原狀或者承擔修復工程一切費用5萬元。訴訟過程中,原告舒某、舒某某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饒揚升、饒志剛、饒志娟賠償原告房屋重建費用322270.12元、鑒定費24776元。事實和理由:舒某某于2000年在武穴市××路××號××層房屋,后將房屋產(chǎn)權讓與兒子舒某,并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2013年,饒揚升為其女兒饒志娟在舒某房屋西側建房,舒某某擔心饒志娟建房對其房屋造成影響,經(jīng)與饒揚升協(xié)商,雙方申請對舒某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后經(jīng)鑒定確定舒某的房屋完好。2013年3月28日,雙方就房屋安全、房屋建造及賠償達成了協(xié)議。后饒志娟建房過程中,地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舒某房屋二次不均勻沉降,墻體開裂。2014年3月5日,舒某的房屋經(jīng)鑒定為C級(局部危房)。因饒志娟的房屋由饒揚升建設并簽訂協(xié)議,土地使用權歸饒志剛所有,舒某、舒某某多次與饒揚升、饒志剛、饒志娟協(xié)商無效,故訴至法院。
被告饒揚升、饒志剛辯稱,一、饒志娟的房屋未對舒某的房屋造成損害。饒志娟建房時咨詢了建筑設計人員,做了基礎處理,施工方案得到原告方的認可后才施工的。協(xié)議是在原告方阻止被告方施工時威脅、逼迫被告方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武穴房屋鑒定所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鑒定不公開、不公平。舒某的房屋是否發(fā)生損害及損害原因不明,不能證明是饒志娟建房引起的,不排除其他原因;二、舒某某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饒揚升、饒志剛不是房屋所有人,原告方?jīng)]有證據(jù)證明房屋土地使用權是饒志剛的,饒揚升是受饒志娟的委托照看建房,舒某不應起訴饒揚升、饒志剛,只能起訴饒志娟;三、湖北恒創(chuàng)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鑒定內(nèi)容矛盾,導致湖北中衡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不屬實,是單方鑒定得出的;四、舒某的房屋私自加層,基礎不牢,對房屋損害也要承擔責任。
被告饒志娟辯稱,饒志娟的房屋未對舒某的房屋造成損害。饒志娟建房時咨詢了建筑設計人員,做了基礎處理,施工方案得到原告方的認可后才施工的。協(xié)議是在原告方阻止被告方施工時威脅、逼迫被告方簽訂的。武穴房屋鑒定所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鑒定不公開、不公平。舒某的房屋是否發(fā)生損害及損害原因不明,不能證明是饒志娟建房引起的,不排除其他原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舒某、舒某某提交的原告舒某某與被告饒揚升簽訂的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予以采信;
2、原告舒某、舒某某提交的武穴市房屋安全鑒定所武房鑒字(2013)02號和武房鑒字(2014)009號房屋安全鑒定書,經(jīng)核實,武穴市房屋安全鑒定所的鑒定人員無鑒定資質,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3、訴訟中,原告舒某、舒某某申請對房屋損害的原因作鑒定,原、被告共同協(xié)商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為鑒定機構,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作出仲恒鑒字(2016)SW2136號房屋損壞原因鑒定報告。2017年3月2日原告舒某、舒某某申請要求對損害的房屋作出修復方案,原、被告共同協(xié)商湖北恒創(chuàng)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為修復方案的設計機構,湖北恒創(chuàng)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作出141-7號房屋主體結構技術鑒定分析。2017年11月16日原告舒某、舒某某申請對拆除房屋的工程造價作鑒定,本院委托湖北中衡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為鑒定機構,湖北中衡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鄂中衡信造咨字(2018)第001號房屋重建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被告饒揚升、饒志剛對上述的證據(jù)有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的證據(jù)和理由,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信,對被告饒揚升、饒志剛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4、原告舒某、舒某某提交了發(fā)票、收據(jù)6份,擬證明支付武穴市房屋安全鑒定所鑒定費1266元、510元,支付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鑒定費8000元,支付湖北恒創(chuàng)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鑒定費5000元,支付湖北中衡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費1萬元。被告饒揚升、饒志剛對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鑒定費8000元的發(fā)票無異議,對其他發(fā)票、收據(jù)有異議。本院認為:舒某、舒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2014年3月5日兩次支付的鑒定費1776元,與本案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不予采信;舒某、舒某某提交的其他鑒定費票據(jù),共計23000元,系訴訟過程中必要的鑒定費用,故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舒某某于2000年在武穴市××路××號××層磚混結構房屋,該房屋于1997年開始建設,主體結構形式為磚砌體承重結構,基礎形式為毛石基礎,樓面結構為裝配式預應混凝土空心板,原統(tǒng)一規(guī)劃為二層,后由業(yè)主加至三層,2000年竣工。該房屋土地使用權面積79.28㎡,于1997年6月登記在舒某某兒子舒某的名下,建筑面積255.44㎡,于2005年12月登記在舒某的名下。
2013年,饒揚升為其女兒饒志娟在舒某房屋西側建房,舒某某擔心饒志娟建房對其房屋造成影響,經(jīng)與饒揚升協(xié)商,雙方申請武穴市房屋安全鑒定所對舒某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鑒定結論為舒某的房屋完好。2013年3月28日,雙方就房屋安全、房屋建造及賠償達成了協(xié)議,約定如因饒志娟建房導致舒某房屋出現(xiàn)損壞現(xiàn)象,經(jīng)相關部門鑒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饒志娟房屋建成后,舒某發(fā)現(xiàn)其房屋整體向西傾斜,首層地面開裂,南外地臺開裂等多處損壞現(xiàn)象。2014年3月5日,舒某申請武穴市房屋安全鑒定所對其房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為C級(局部危房)。雙方協(xié)商未果,舒某、舒某某遂訴至法院。
訴訟中,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對房屋損壞原因進行鑒定,后該公司出具了《房屋損壞原因鑒定報告》,認為:舒某的房屋整體向西傾斜,首層地面開裂,南外地臺開裂,是由于西側新建房屋與舒某房屋距離太近,相鄰處產(chǎn)生地基應力疊加,造成房屋地基基礎出現(xiàn)不均勻沉降所致,被告應負主要責任;另舒某的房屋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xiàn)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危險等級為C級,處理使用。舒某支付了鑒定費8000元。后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湖北恒創(chuàng)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作出施工處理方案,該公司出具了《武穴市棲賢路141-7號房屋主體結構技術鑒定分析》,認為:舒某的房屋采用磚砌體承重結構形式,上部結構整體剛度較差,基礎形式為毛石無筋擴展基礎,對不均勻沉降非常敏感且適應能力較差,無法對該房屋傾斜進行糾偏校正,雖然承重墻裂縫、樓地面起鼓開裂可以修繕處理,但不能通過糾偏消除危險點,達不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故建議對該房屋進行拆除重建。舒某支付了鑒定費5000元。后本院委托湖北中衡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評估工程造價,該公司出具了《關于舒某、舒某某房屋重建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認為:舒某、舒某某的房屋重建工程造價為322270.12元,其中包括拆除該房屋及清理垃圾的費用24700.63元、室內(nèi)裝修費用104740.58元。舒某支付了鑒定費1萬元。
另查明,舒某房屋西側的房屋系饒志娟出資建設并占有使用,沒有辦理不動產(chǎn)權屬證明,饒志娟系該房屋的實際所有人。饒志剛、饒志娟系饒揚升的子女,舒某、舒某某提出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歸饒志剛所有,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一、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由于過錯給他人財產(chǎn)造成損害的,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饒志娟在原告舒某房屋西側建房,因距離太近,相鄰處產(chǎn)生地基應力疊加,造成房屋地基基礎出現(xiàn)不均勻沉降,導致舒某房屋整體向西傾斜,首層地面開裂,南外地臺開裂,構成危房,需要拆除重建,已有明確的鑒定結論,事實清楚,被告饒志娟應負主要責任;原告舒某的房屋在建造時原統(tǒng)一規(guī)劃為二層,后擅自加至三層,主體結構形式為磚砌體承重結構,基礎形式為毛石基礎,上部結構整體剛度較差,對不均勻沉降非常敏感且適應能力較差,房屋抗意外損毀能力相對較差,亦是導致?lián)p害結果原因之一,且導致無法對該房屋傾斜進行糾偏校正,故原告舒某亦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jù)造成損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綜合確定由原告舒某承擔40%的責任,被告饒志娟承擔60%的責任。原告損失的范圍包括原告舒某的房屋拆除重建費用(經(jīng)鑒定為322270.12元),以及審理中為查明事實而支付的鑒定費(計23000元),共計345270.12元,其中,由原告舒某自己承擔138108.05元,由被告饒志娟賠償207162.07元;二、原告方的涉訴房屋系原告舒某所有,原告舒某某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對該房屋有共同的所有權,故駁回原告舒某某的訴訟請求;三、被告方的涉訴房屋系被告饒志娟出資建設并占有使用,饒志娟系該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與饒揚升、饒志剛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對原告舒某要求被告饒揚升、饒志剛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六)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饒志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舒某賠償款207162.07元;
二、駁回原告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舒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5元,由原告舒某負擔2602元,被告饒志娟負擔39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金清強
審判員 干運良
人民陪審員 朱浩鵬
書記員: 何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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