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剛,河北本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工,現(xiàn)住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原告艾某與被告孫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艾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艾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欠款85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被告從原告處購買鋼板。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將鋼板加工成型。被告應當支付價款1052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簽字確認了應付價款10520元。后來被告給付了2000元,尚欠8520元。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予償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于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欠款852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被告從原告處購買鋼板并交付被告。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將鋼板加工成型并交付被告。被告應當支付價款1052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簽字確認了應付價款10520元。后來被告給付了2000元,尚欠8520元。有《銷貨清單》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進行質證,應當視為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認可。故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孫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給付原告貨款85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艾某貨款8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斌
書記員:孫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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