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某某
葉春海
張立雙(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某分所)
韓某某
郝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顏昭軍(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
原告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葉春海(系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張立雙,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某分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唐某市。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負責人單維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顏昭軍,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蘆某某與被告韓某某、郝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胡一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佳、代理審判員王明星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蘆某某委托代理人葉春海、張立雙,被告韓某某,被告郝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顏昭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本案中,交警部門已做出事故認定:蘆某某騎自行車與紅色小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倒地后又被韓某某駕駛的小客車碾壓,第一次事故中車輛負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韓某某負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蘆某某無事故責任。上述事實能夠證明蘆某某被第一次事故車輛撞倒后又被韓某某駕駛車輛碾壓,第一次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與韓某某對蘆某某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具有高度危險性,作為血肉之軀的人身,在被每一輛行駛的機動車撞擊或碾壓時,都足以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由此可見第一次事故的車輛及韓某某駕駛車輛都足以造成蘆某某全部損害,故韓某某應與第一次事故的車輛駕駛人對蘆某某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及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故蘆某某要求韓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郝某與韓某某系夫妻關系,故郝某應與韓某某共同承擔責任。韓某某駕駛的冀B1D921號小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蘆某某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賠償。因第一次事故車輛尚在查找過程中,被告履行全部賠償義務后,可以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向第一次事故中的侵權人追償。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蘆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10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蘆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98606.40元、誤工費6393.60元,共計人民幣11000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蘆某某醫(yī)療費124647.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60元、牙齒治療費750元、誤工費3961.92元、護理費12411.98元、交通費450元、鑒定費800元,共計人民幣145381.21元。
四、被告韓某某、郝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蘆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6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本案中,交警部門已做出事故認定:蘆某某騎自行車與紅色小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倒地后又被韓某某駕駛的小客車碾壓,第一次事故中車輛負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韓某某負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蘆某某無事故責任。上述事實能夠證明蘆某某被第一次事故車輛撞倒后又被韓某某駕駛車輛碾壓,第一次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與韓某某對蘆某某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具有高度危險性,作為血肉之軀的人身,在被每一輛行駛的機動車撞擊或碾壓時,都足以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由此可見第一次事故的車輛及韓某某駕駛車輛都足以造成蘆某某全部損害,故韓某某應與第一次事故的車輛駕駛人對蘆某某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及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故蘆某某要求韓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郝某與韓某某系夫妻關系,故郝某應與韓某某共同承擔責任。韓某某駕駛的冀B1D921號小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蘆某某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賠償。因第一次事故車輛尚在查找過程中,被告履行全部賠償義務后,可以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向第一次事故中的侵權人追償。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蘆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10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蘆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98606.40元、誤工費6393.60元,共計人民幣11000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蘆某某醫(yī)療費124647.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60元、牙齒治療費750元、誤工費3961.92元、護理費12411.98元、交通費450元、鑒定費800元,共計人民幣145381.21元。
四、被告韓某某、郝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蘆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6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胡一
審判員:李佳
審判員:王明星
書記員: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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