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
委托代理人鄧建和,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謝某甲。
本院受理原告蘇某訴被告謝某甲監(jiān)護權糾紛一案后,被告謝某甲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蘇某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yǎng)權,應當由被告謝某甲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蘇某起訴要求變更婚生女謝某乙的監(jiān)護權歸原告行使,本案是變更監(jiān)護關系的案件,應由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謝某乙一直在黃岡市黃州區(qū)東門學校就讀,并隨原告在黃州共同生活,本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謝某甲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曉利
書記員:唐駿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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