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武智,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曉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小詩,該公司總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67323748-3。
委托代理人高博生,該公司職員。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某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清會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智,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曉敏,被告永某財險的委托代理人高博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被告王某某醉酒后駕駛冀J×××××號車輛沿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黃河路與沿河西路交叉口時,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蘇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蘇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調查后作出冀公交認字(2014)第501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蘇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蘇某某被送往河北省滄州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住院治療81天。經本院委托,原告?zhèn)殍b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240-270天,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60-90日,護理期限評定為90-120日,護理人數評定為1人。蘇某某二次手術費評定為8000-10000元,二次手術期間誤工期評定為3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15日,護理期評定為15日,護理人數評定為1人。
另查明,參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確定原告蘇某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60056.0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8100元(100元/天×住院期間81天);3、營養(yǎng)費3000元;4、誤工費12495.97元(原告所在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實際扣發(fā)工資數額,其中2014年12月份扣發(fā)1492.95元,2015年1月份扣發(fā)3727.79元,2015年2月份扣發(fā)3547.44元,另加二次手術誤工期30日,誤工費3727.79元);5、護理費15835元(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護理期總計125天,參照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46239元/年計算);6、傷殘賠償金48282元(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24141元/年×20年×10%);7、精神撫慰金5000元;8、二次手術費9000元;9、鑒定費2600元;10、交通費1000元。以上損失總計165369.04元。被告王某某已賠償82425.37元。
又查明,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J×××××號車輛車主為被告王某某,該車在被告永某財險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2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明細、戶口本、司法鑒定意見書、身份證、勞動合同、鑒定費票據、被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本院調取的廊坊榮盛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出具的證明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蘇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某駕駛的車輛系機動車方,蘇某某系非機動車方,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確定被告王某某承擔85%的責任。原告的損失總計165369.04元,其中醫(yī)療項下的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總計80156.07元,傷殘項下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總計82612.97元,鑒定費2600元。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永某財險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承擔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承擔82612.97元,總計92612.97元。超出交強險的72756.07元(165369.04元-10000元-82612.97元)由被告王某某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85%即61842.66元,王某某已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2425.37元,超出賠償20582.71元,在永某財險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承擔的部分中予以扣除,即永某財險需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2030.26元。
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4500元過高,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營業(yè)期限,本院酌定支持營養(yǎng)費3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根據被告申請,本院進行了調查核實,原告實際扣發(fā)了2014年12月份部分工資、2015年1月份工資、2015年2月份部分工資,另鑒定二次手術誤工30日記1個月工工資,對原告主張的上述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其余的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期限135天過長,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確定第一次住院及二次手術期間護理期限總計125天。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過高,根據原告?zhèn)榧笆鹿守熑吻闆r,本院酌定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10000元過高,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酌定支持9000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過高,根據原告住院情況,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費1000元。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了10%的勞動能力,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財產損失2000元,但沒有提供2000元損失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合理合法,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永某財險辯稱,由于王某某放棄了索賠的權利,交強險不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賠償的對象系第三者即原告,被告王某某無權放棄該索賠權利。即使放棄,對第三者亦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侵權人追償,故對被告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永某財險另辯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醉酒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商業(yè)三者險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系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行為,被告永某財險提交的保險條款該免賠情形已經以黑體字載明,盡到了提示義務,被告永某財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其該辯稱,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均辯稱,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居住地為城鎮(zhèn),故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被告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蘇某某各項損失72030.2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8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1607元,原告負擔12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清會
書記員:周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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