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明,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蘇某某與被告張明某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蘇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蘇某某以與被告張明某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蘇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700元,減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代理審判員 樊忠江
書記員: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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