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魏縣。
法定代理人:苗某,系原告父親。
委托代理人:韓正軍,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志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邯鄲市魏縣。。
被告:李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邯鄲市大名縣。
被告:李占全,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某父親。
被告:李貴芬(芳),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某母親。。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住址:邯鄲市開發(fā)區(qū)文明路9號工商聯(lián)大廈C座13層。
負責人:唐洪波,該單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顧小亮、張萌萌,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被告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李占全、李貴芬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庭審調查查明:2017年1月2日17時許,被告張志峰駕駛冀D×××××轎車沿大辛莊鄉(xiāng)馬莊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時違法超車,與相對方向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的駕駛人李某(未成年人)相撞至,李某的摩托車后載本案原告苗某某、及杜海寬、楊天啟。李某及后載的三人均未戴安全頭盔,事故造成李某、苗某某、杜海寬、楊天啟受傷,兩車損壞。魏公交認字[2017]第000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志峰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杜海寬、苗某某、楊天啟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魏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6天,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花醫(yī)療費及檢查費14753.99元,住院期間被告張志峰為原告墊付了3000元。經(jīng)調查詢問,傷者楊天啟不起訴,傷者李某給予合理期限也未起訴。魏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1、原告?zhèn)粯嫵蓚麣埖燃墶?、護理期限為90日(住院期間為二人)。3、營養(yǎng)期限為90日。4、二次手術費用為8000元。并支付鑒定費用2600元。事故車輛冀D×××××在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4753.99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護理費6384.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yǎng)費2500元、交通費3000元、鑒定費2600元,共計要求賠償損失38838.37元
原、被告爭議的主要焦點:
被告保險公司及被告張志峰認為:對加強營養(yǎng)、兩人護理的鑒定結論隨意性太強,根據(jù)原告?zhèn)樽≡浩陂g應該為一人護理,交通費及二次手術費過高,鑒定費及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要求過高,應該按每天50元計算,營養(yǎng)費每天按30元計算。
被告張志峰還認為:被告李某為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我駕駛的車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故對魏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書有異議,應當認定被告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及被告張志峰雖對原告證據(jù)存在異議,但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存在瑕疵。原告之傷為左脛腓骨骨折,確定住院期間護理人數(shù)為兩人及二次手術費確定為8000元均在合理距間,應該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明顯過高,本院將合理掌握。鑒定費用屬于當事人直接損失,保險公司應該支付,但因未構成傷殘等級,鑒定費用不能由被告保險公司全額承擔,承擔1800元比較合理。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因此支出交通費用是肯定的也是合理的,本院對數(shù)額合情掌握1000元。
被告張志峰對公安交通機關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但提供不出相關證據(jù)證明事故認定書不妥;被告張志峰在相對方向有摩托車駛來的情況下,近距離超越同行車輛明顯不妥,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主次責任并非3/7責任,應該根據(jù)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合理確定承擔的賠償比例,本案被告李某系未成年人,無駕駛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且超載承載三人,未戴安全頭盔,對其危險行為明顯認識不足,其超載行為在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不足采取緊急避險的措施預防事故發(fā)生,其承擔40%的責任較妥,因被告李某未成年,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應該對被告監(jiān)護人的過錯承擔賠償義務。
基于上述,根據(jù)河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數(shù)據(jù),原告獲賠項目為醫(yī)療費14753.99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護理費6384.38元{(60.23元×16天×2人)+(60.23×74天×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50元×16天)、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90天)、交通費1000元。因另一原告杜海寬與本案原告?zhèn)榧盎ㄙM相差不多,故保險限額內的10000元醫(yī)療費應該平均分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原告醫(yī)療費5000元;給付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9184.38元,共計14184.38元。
二、被告張志峰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9753.99元(14753.99元-5000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共計21253.99元的60%即12752.39元,扣除已經(jīng)墊付的3000元,實際應該賠償9752.39
三、被告李占全、李貴芬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9753.99元(14753.99元-5000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共計21253.99元的40%即8501.59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即400元由被告張志峰承擔、保全費220元由被告李占全、李貴芬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雪娟
書記員:史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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