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增
田建平
張家口市聯(lián)強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劉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
賈艷飛(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
原告苗某增,宣鋼焦化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田建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被告張家口市聯(lián)強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高新區(qū)姚家莊村481號。
法定代表人王書叢,總經理。
委托代理梁培斌,該公司員工。
被告劉某某,無業(yè)。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丁萍。
委托代理人賈艷飛,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苗某增訴被告張家口市聯(lián)強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強公司)、被告劉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瑞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苗某增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建平、被告劉某某、被告聯(lián)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培斌、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艷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苗某增受傷,給苗某增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苗某增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時,被告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苗某增各項經濟損失91995.38元(其中醫(yī)療費10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二次手術的誤工費11994元、護理費8000元、交通費1500元,共計21494元。因該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療費14216.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3900元,共計20116.3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苗某增二次手術的各項經濟損失2149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苗某增二次手術的各項經濟損失20116.34元,總計4161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7元,減半收取53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負擔439元,原告苗某增負擔100元,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不予退還,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苗某增受傷,給苗某增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苗某增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時,被告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苗某增各項經濟損失91995.38元(其中醫(yī)療費10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二次手術的誤工費11994元、護理費8000元、交通費1500元,共計21494元。因該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療費14216.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3900元,共計20116.3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苗某增二次手術的各項經濟損失2149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苗某增二次手術的各項經濟損失20116.34元,總計4161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7元,減半收取53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負擔439元,原告苗某增負擔100元,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不予退還,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審判長:范瑞鋒
書記員:殷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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