茍某某
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
張某
耿某某
鄭順全(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
原告茍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被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順全,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茍某某與被告張某、耿某某借用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不能提交車輛為其所有的證據(jù),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茍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已預交,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不能提交車輛為其所有的證據(jù),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茍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已預交,予以退還。
審判長:周志瑋
書記員:范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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