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南宮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濤,南宮市鳳崗便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人,現(xiàn)住廣州市海珠區(qū)。
被告:牛乾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人,現(xiàn)住廣州市海珠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德州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大學西路107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400867298006F。
負責人:孫春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金良,該公司職員。
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與被告牛某某、牛乾坤、太平洋德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后,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委托南宮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范某某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后續(xù)治療費等項進行司法醫(yī)學鑒定,并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濤、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金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某某、牛乾坤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8352.33元(2017年7月10日變更訴訟請求為91306.63元),由第三被告在其承保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原告損失,剩余損失由第一、二被告賠償;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2日7時15分,被告牛乾坤駕駛被告牛某某的魯N×××××小型轎車沿邢德線由東向西(在機動車道)行駛至南宮市王道寨鄉(xiāng)西趙守寨村路口東37米處時,與同向行駛左轉彎的范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范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23日,南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南宮市大隊公交認字[2017]第50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牛乾坤、范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后隨即送入南宮冀南長城醫(yī)院搶救治療,住院17天。據(jù)了解肇事車輛魯N×××××小型轎車在第三被告處投有機動車強制險。雙方至今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三被告均未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牛某某出具書面意見稱,因本人4月13日做脊髓核切除手術不能出庭,希望法院依法而判;本人墊付住院費三筆共13150元;本人放棄搖號抽簽,同意直接指定司法鑒定機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范某某訴稱的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經(jīng)過以及南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事故車輛魯N×××××小型轎車的車主、駕駛員以及投保情況,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均無異議,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2月12日-3月1日因頭面部外傷左側硬膜下血腫、雙側硬膜下積液、右眼眶皮膚裂傷、右眼眶后外側壁骨折伴框內積氣、右側眶脂疝、蝶竇積血、右鎖骨肩峰端骨折、肋骨多發(fā)骨折(左側第1-6肋骨及右側第1-7肋骨)、右側氣胸、雙側胸腔積液、牙震蕩、右側腹股溝區(qū)及右大腿軟組織挫傷在南宮冀南長城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支出醫(yī)療費用14760.3元;在南宮冀南長城醫(yī)院、哈里遜國際和平醫(yī)院、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檢查、復查支出醫(yī)療費1685.6元,交通費1096.3元。2017年6月8日,南宮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編號為ngsj20171p072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被鑒定人范某某因顱腦外傷致左側硬膜下血腫、雙側硬膜下積液、雙手顫抖構成傷殘十級,雙側13根肋骨骨折構成傷殘八級,胸膜粘連構成傷殘十級,護理期限為45日、營養(yǎng)期限為80日;原告支出鑒定費用2000元。
另,原告范某某自2013年以來跟隨其女兒范新在南宮居住生活,范新夫婦在其居住的鴻興小區(qū)附近經(jīng)營茶莊生意;被告牛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以刷卡方式向南宮冀南長城醫(yī)院支付原告范某某的醫(yī)療費用13150元。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原告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南宮市大隊公交認字[2017]第50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原告范某某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住院費用清單、醫(yī)療費用票據(jù)、鑒定費票據(jù)、交通費發(fā)票,茶莊營業(yè)執(zhí)照、購房合同、房產證、結婚證、居委會證明、證人證明及證言,編號為ngsj20171p072司法鑒定意見書,行駛證、駕駛證,銀行卡消費回單等材料經(jīng)質證后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違法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牛乾坤駕駛魯N×××××小型轎車與同向行駛左轉彎的范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范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牛乾坤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車輛魯N×××××小型轎車在太平洋德州公司投保了一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范某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牛某某、牛乾坤共同賠償。原告范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支出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司法醫(yī)學鑒定結論,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構成八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兩處而要求按照36%的賠償指數(shù)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訴請,因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存在異議,應以34%為宜;另,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原告近年來一直在南宮××市區(qū)生活,應參照上年度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主張按照因原告戶籍在農村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告要求按照上年度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的主張,因證據(jù)不足,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的異議成立,應參照上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用票據(jù),雖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以乘車日期與住院時間不符為由不予認可,但因原告遵醫(yī)囑及鑒定中心指派到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哈里遜國際和平醫(yī)院進行復查、檢查的事實存在,且該行程必然發(fā)生交通費用,故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其對事故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本院酌定為10000元。綜上所述,原告范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可列入賠償范圍的項目和金額有:1.醫(yī)療費16445.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100元×17天=1700元);3.護理費4412元(35785元÷365天×45天=4412元);4.營養(yǎng)費2400元(30元×80天=2400元);5.殘疾賠償金48023.3元(28249元×5年×34%=48023.3元);6.交通費1096.3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8.鑒定費2000元,合計86077.5元。原告上述損失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總和已經(jīng)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故被告太平洋德州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范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及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63531.6元,合計73531.6元;因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牛某某、牛乾坤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按照同等責任比例上浮20%進行賠償?shù)闹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照準,被告牛某某、牛乾坤應賠償原告范某某8782元([86077.5元-73531.6元]×70%=8782元);被告牛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向南宮冀南長城醫(yī)院支付的醫(yī)療費用13150元,系墊付款項,在扣除其應當賠付的款項及相關訴訟費用后,余款應由原告范某某返還與被告牛某某。被告牛某某、牛乾坤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自身相關訴訟權利的自行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范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3531.6元。(賠償款可匯至開戶行為中國農業(yè)銀行南宮支行、戶名為南宮市人民法院、賬號為50×××16賬戶。)
二、被告牛某某、牛乾坤賠償原告范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共計8782元,該款項自被告牛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支付的墊付款內扣除;原告范某某返還被告牛某某墊付款余款3368元(已扣除本案訴訟費用)。
三、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二項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5元,減半收取計1045元,由原告范某某擔負45元,被告牛某某、牛乾坤擔負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剛慶
書記員: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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