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得月,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委托代理人胥長春,黑龍江龍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國柱,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林甸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范得月訴被告任國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范得月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請求合理,符合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范得月撤訴,案件受理費650元,由原告范得月承擔。
審判員 劉勇
書記員: 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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