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
李君(張北縣法律援助中心)
靳利珍(河北鴻義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李君,張北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師。
委托代理人靳利珍,河北鴻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北縣張北鎮(zhèn)樹兒灣村。
法定代表人閃貴軍。
原告范某與被告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閃貴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訴稱,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被告欠原告2014年工資共計4182元。
現(xiàn)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決給付。
被告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訴無異議,但現(xiàn)在無力給付。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主張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欠原告2014年工資4182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應給付原告所欠工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范某工資4182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主張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欠原告2014年工資4182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應給付原告所欠工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范某工資4182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張某某恒搏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郭建軍
書記員:孫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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