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桂蘭
范洪臣
張百雙
張某某
齊玉臣(黑龍江蕭鄉(xiāng)律師事務所)
原告:范桂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范洪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被告:張百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原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代理人:齊玉臣,黑龍江蕭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范桂蘭與被告張百雙、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范桂蘭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洪臣、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齊玉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百雙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范桂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張百雙償還范桂蘭借款250000元,張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事實和理由:范桂蘭通過侄子范洪臣認識的張百雙,2015年5月31日張百雙因生意用款向范桂蘭借款250000元,張某某用自家房產(chǎn)做抵押。
張百雙、張某某為范桂蘭出具了借條,約定一年還款,口頭約定二分利每月給付一次,但是一直沒給付。
借款的詳細情況是2014年張百雙向范桂蘭借款100000元,到2015年5月31日張百雙又向范桂蘭借款150000元,在原野村張百雙的紙箱廠張百雙、張某某給范桂蘭出具的借據(jù),在場人有范桂蘭、張百雙、張某某、范洪臣、井春艷,張某某用自家房產(chǎn)證做的抵押,但沒有到有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然后張百雙、張某某和范桂蘭、范洪臣、井春艷回到范桂蘭家和銀行取的錢。
范桂蘭當天又借給張百雙150000元,此款到期后,范桂蘭多次索要,張百雙拒不還款。
范桂蘭起訴要求張百雙、張某某償還欠款。
張某某辯稱,2015年5月31日前一年這個錢張百雙已經(jīng)借完了,是張百雙還不上,張百雙找到張某某用房產(chǎn)證做抵押的。
2015年5月31日沒有發(fā)生真實的借款。
不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出借據(jù)時張某某在場,但是取錢的時候張某某沒去,張某某用房產(chǎn)證為張百雙抵押擔保,這是以前欠的250000元,在張某某簽字前他們已經(jīng)借完錢了,因為還不上才找張某某做抵押,不知道張百雙拿這150000元,出欠據(jù)當天最多借了68900元。
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抵押未經(jīng)過登記,抵押權不成立。
本案是以房抵押,不是擔保中的保證人,張某某不能承擔連帶責任。
張百雙未到庭參加訴訟,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zhì)證。
張百雙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張某某對范桂蘭提供的借據(jù)、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無異議,對銀行流水有異議,并對實際發(fā)生的借款數(shù)額有異議,結合當事人陳述及范桂蘭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2014年至2015年5月31日多次提款記錄金額已超過250000元及借據(jù)、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能夠證實張百雙向范桂蘭借款250000元的事實,本院對范桂蘭提供的借據(jù)、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哈爾濱銀行的銀行流水予以采信。
井春艷不能清楚陳述出具借據(jù)當天借款數(shù)額,本院對其證言不予采信。
依據(jù)當事人陳述及對證據(jù)的分析與認定,可確認以下事實:2014年張百雙向范桂蘭借款100000元,2015年5月31日張百雙再次向范桂蘭借款150000元,張百雙給范桂蘭出具250000元借據(jù),借款期限一年,張百雙的姐姐張某某自愿以房產(chǎn)作為抵押,張百雙在借款人處簽名并按手印,張某某在姐姐處簽名,將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交給范桂蘭,但未到有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張百雙隨范桂蘭等人去銀行、家里取錢,范桂蘭將150000元交付張百雙。
借款到期后,張百雙未還款,范桂蘭訴訟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張百雙向范桂蘭借款金額及張百玲是否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范桂蘭主張張百雙向其借款250000元中既包括2014年向其借款100000元,又包括出具借據(jù)當天又借給張百雙150000元。
范桂蘭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2014年多次提款記錄,證實出借款的來源。
范桂蘭主張出借據(jù)當天借給張百雙150000元,有在家里取的,有在銀行取的,銀行流水顯示2015年4月至5月31日之間的提款記錄,亦能證明出借款的來源。
張百雙出具的借據(jù)確認向范桂蘭借款250000元。
張某某陳述出具借據(jù)之前一年,張百雙尚欠范桂蘭借款未還才讓其用房產(chǎn)抵押,張某某辯稱只承認出具借據(jù)當天范桂蘭從銀行取款68900元借給張百雙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張百雙應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范桂蘭要求張百雙還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張某某以其房屋自愿為張百雙借款做抵押擔保,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張某某應在抵押物價值內(nèi)履行抵押擔保義務,張某某不能以未到有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權未成立而主張免除承擔法律責任。
張某某現(xiàn)不同意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張百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范桂蘭借款人民幣250000元;
二、張某某在抵押房屋價值范圍內(nèi)就張百雙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償還責任;
三、駁回范桂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公告費560元,由張百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張百雙向范桂蘭借款金額及張百玲是否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范桂蘭主張張百雙向其借款250000元中既包括2014年向其借款100000元,又包括出具借據(jù)當天又借給張百雙150000元。
范桂蘭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2014年多次提款記錄,證實出借款的來源。
范桂蘭主張出借據(jù)當天借給張百雙150000元,有在家里取的,有在銀行取的,銀行流水顯示2015年4月至5月31日之間的提款記錄,亦能證明出借款的來源。
張百雙出具的借據(jù)確認向范桂蘭借款250000元。
張某某陳述出具借據(jù)之前一年,張百雙尚欠范桂蘭借款未還才讓其用房產(chǎn)抵押,張某某辯稱只承認出具借據(jù)當天范桂蘭從銀行取款68900元借給張百雙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張百雙應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范桂蘭要求張百雙還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張某某以其房屋自愿為張百雙借款做抵押擔保,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張某某應在抵押物價值內(nèi)履行抵押擔保義務,張某某不能以未到有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權未成立而主張免除承擔法律責任。
張某某現(xiàn)不同意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張百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范桂蘭借款人民幣250000元;
二、張某某在抵押房屋價值范圍內(nèi)就張百雙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償還責任;
三、駁回范桂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公告費560元,由張百雙負擔。
審判長:羅迎麗
書記員: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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