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某市遷西縣。訴訟代理人:張洪元,住河北省唐某市遷西縣,系原告丈夫。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翔云道北側(cè)、學院路西側(cè)。負責人:李士軍,總經(jīng)理。訴訟代理人:劉艷平,河北日月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1187元,公估費3000元,共計1418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17日,田壁琿駕駛×××小型轎車與橫過道路的王子濤及其醉酒停放在道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刮撞,造成王子濤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田壁琿棄車逃逸,田曉康頂替為駕駛?cè)恕_w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壁琿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子濤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痢痢淋囕v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86734.4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原告所有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86734.4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但因駕駛?cè)送踝訚砭岂{駛將車輛停放在禁止停放的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我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不承擔保險責任。公估報告我公司不予認可,該報告扣除殘值過低。公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7日,田壁琿駕駛×××車輛與橫過道路的王子濤及其醉酒停放在道路上的×××車輛發(fā)生刮撞,造成王子濤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田壁琿棄車逃逸,田曉康頂替為駕駛?cè)?。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壁琿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子濤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86734.4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以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存在爭議的公估報告、公估費等問題,本院查明,×××車輛損失經(jīng)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人民幣11187元,該公估報告是經(jīng)本院委托有資質(zhì)的公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公估費3000元,原告提供了正式發(fā)票,屬于合理必要開支,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范某某與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訴訟代理人張洪元、被告訴訟代理人劉艷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86734.4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對于車輛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被告保險公司主張駕駛?cè)送踝訚砭岂{駛將車輛停放在禁止停放的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該主張不成立,本案中,×××車輛系駕駛?cè)送踝訚砭仆7旁诘缆飞习l(fā)生交通事故,醉駕屬于法律禁止性事項,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果屬于法律禁止事項的,保險公司需要就該免責事項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主張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但未提供書面證據(jù),僅主張原告范某某系保險從業(yè)人員,具有保險專業(yè)知識。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范某某損失合計人民幣1418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4元,減半收取計77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志國
書記員:王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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