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海文委托代理人王東被告邙長軍被告劉某某原告范海文與被告邙長軍、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范海文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王克滿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范海文的委托代理人王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邙長軍、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海文訴稱:2013年8月6日,被告邙長軍經(jīng)被告劉某某擔保向原告借款2萬元,約定用期2個月。
該款已逾期,兩名被告拒不償還借款。
故原告訴至法院
,要求:1.兩名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萬元;2.兩名被告自2013年10月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變更利息部分訴訟請求為要求兩名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13年10月6日至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利息。
被告邙長軍、劉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辯意見。
根據(jù)原告陳述,本案的法庭調(diào)查重點是:兩名被告應否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萬元及相應利息。
原告范海文對本院歸納的法庭調(diào)查重點無異議。
審理中,原告范海文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舉證如下:2013年8月6日,借款人邙長軍及擔保人劉某某向原告出具的2萬元的借據(jù)原件1份,證明2013年8月6日原告借給被告邙長軍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未約定借款利息。
被告邙長軍、劉某某未出庭質證。
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系原件,且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兩名被告未出庭質證,不影響對此證據(jù)的認證,本院予以采信。
審理中,被告邙長軍、劉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舉證、法庭調(diào)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被告邙長軍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范海文借款2萬元,用于做生意,由被告劉某某提供擔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未約定利息和擔保期限及擔保方式。
被告邙長軍、劉某某未償還該借款。
本院認為:原告范海文與被告邙長軍、劉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原告已經(jīng)按約定給付借款,被告就應按約定期間及時償還借款,未及時償還借款,屬于違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
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的規(guī)定,原告范海文要求被告邙長軍、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6日至本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劉某某作為保證人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的規(guī)定,被告劉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邙長軍追償。
被告邙長軍、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屬于怠于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
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邙長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范海文借款本金2萬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6日至本判決生效后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劉某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劉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邙長軍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到150元,由被告邙長軍、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系原件,且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兩名被告未出庭質證,不影響對此證據(jù)的認證,本院予以采信。
審理中,被告邙長軍、劉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舉證、法庭調(diào)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被告邙長軍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范海文借款2萬元,用于做生意,由被告劉某某提供擔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未約定利息和擔保期限及擔保方式。
被告邙長軍、劉某某未償還該借款。
本院認為:原告范海文與被告邙長軍、劉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原告已經(jīng)按約定給付借款,被告就應按約定期間及時償還借款,未及時償還借款,屬于違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
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的規(guī)定,原告范海文要求被告邙長軍、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6日至本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劉某某作為保證人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的規(guī)定,被告劉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邙長軍追償。
被告邙長軍、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屬于怠于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
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邙長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范海文借款本金2萬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6日至本判決生效后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劉某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劉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邙長軍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到150元,由被告邙長軍、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克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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