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崇
王某某
杜躍存(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
范微亞系
王某某之女
封煉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韓文娜(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范某崇。
原告王某某。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杜躍存,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范微亞系
原告王某某之女,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封煉。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全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文娜,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范某崇、王某某與被告封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崇、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躍存、范微亞,被告封煉及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文娜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質證、認證,二原告、被告平安保險對被告封煉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對原告范某崇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平安保險對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1、2、3、4、5、6、無異議,但對其住院天數不予認可,認為原告第二次住院時有掛床的嫌疑,從長期醫(yī)囑單中顯示原告住院天數應為17天,要求原告提交第一次住院和第三次住院的醫(yī)囑單,對于用藥部分應扣出10%的非醫(yī)保用藥;認為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天數較長;原告的誤工天數較長,原告提交的工資表的真實性有異議,不認可;護理費同意按日收入90元計算,護理天數較長,對護理人的工資表的真實性有異議,經我公司調查原告住院期間是由丈夫護理,并非由女兒護理;如果原告構成傷殘,同意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原告與其被撫養(yǎng)人的關系應由派出所證明,不應由村委會證明,而且被撫養(yǎng)人應無生活來源和無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才給付生活費;交通費同意賠償500元;鑒定費1400元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被告封煉對原告王某某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二原告、被告封煉對晉州市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無異議異議,被告平安保險對此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綜合上述有效證據及原、被告舉證、質證情況,本院認定以下事實:二原告系母子關系。2013年8月4日,被告封煉駕駛冀A×××××號小型轎車,順003縣道由南向北行駛北辛莊段,與相向行駛行駛的原告范某崇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車載王某某)相撞,造成兩車局部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晉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封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范某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范某崇到晉州市人民醫(yī)院院檢查花費門診費157.9元,支付停車費60元,施救費300元,交通費100元。原告王某某到晉州市人民醫(yī)院院治療3次,2013年8月4日-2013年10月2日,住院59天,花費住院費17948.8元,門診費1925.9元,后因傷口無法愈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2013年10月28日,住院20天,花費住院費7174.2元,門診費95.8元,2014年3月27日-2014年4月23日,住院27天,花費住院費5911.1元,門診費1547.6元,以上原告王某某共住院106天,伙食補助費為5300元(106天×50元)。事故前原告王某某及護理人范微亞均在石家莊豐燕衣帽有限公司上班。現原告王某某傷情被評定為10級傷殘,誤工期300天,護理期120天,營養(yǎng)期120天。原告王某某父親王群虎,1945年出生,母親李滿敬,1944年出生,王群虎、李滿敬夫妻生有一子王鳳奇,一女王某某。2013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102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6134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系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及財產糾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封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范某崇負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范某崇損失數額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沒有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本院對2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由此原告王某某營養(yǎng)費計算為3600元(120天×30元),原告和護理人員工資收入有誤工證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證實,對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應予給付,誤工費按照原告王某某事故前3個月工資(3435+3387+3403)÷90天=113元,誤工天數300天計算為33900元,護理費按照護理人范微亞3個月工資為(3434+3421+3434)÷90=114元,護理120天計算為13680元。原告?zhèn)樵u定為10級傷殘,傷殘賠償金為18204元(9102元×20年10%),由于被告封煉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精神損失費3000元并無不當;原告王某某父親王群虎已經68周歲,母親李滿敬69周歲,均喪失勞動能力,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分別為3680.4元(12年×6134元×10%÷2),3373.7元(11年×6134元×10%÷2),共計7054.1元。因原告多次去醫(yī)院住院治療,交通費必然產生,交通費可酌定為1000元;二原告此次事故產生醫(yī)療費用共計43661.3元(范某崇門診費157.9+王某某醫(yī)療費34603.4+王某某伙食補助費5300+王某某營養(yǎng)費3600),應由平安保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萬元,剩余33661.3元按責任應由被告封煉賠償原告23562.91元(33661.3元×70%),鑒于被告封煉駕駛車輛在平安保險投保不計免賠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對原告超出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23562.91元由被告平安保險予以賠償,以上被告平安保險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33562.91元(10000+23562.91),其他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77238.1元(范某崇施救費300元+交通費100元+王某某誤工費33900元+護理費13680元+傷殘賠償金18204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054.1+交通費1000元),被告平安保險共應賠償二原告110801元,被告封煉在事故發(fā)生后給付原告的現金15000元應從中扣除,被告平安保險賠償二原告95801元,給付被告封煉15000元。鑒定1400元、停車費60元共計1460元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按責任應由被告封煉賠償原告980元(1460元×70%)。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范某崇、王某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5801元,給付被告封煉15000元。
被告封煉賠償原告鑒定費、停車費980元。
以上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二原告負擔750元,被告封煉負擔1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系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及財產糾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封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范某崇負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范某崇損失數額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沒有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本院對2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由此原告王某某營養(yǎng)費計算為3600元(120天×30元),原告和護理人員工資收入有誤工證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證實,對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應予給付,誤工費按照原告王某某事故前3個月工資(3435+3387+3403)÷90天=113元,誤工天數300天計算為33900元,護理費按照護理人范微亞3個月工資為(3434+3421+3434)÷90=114元,護理120天計算為13680元。原告?zhèn)樵u定為10級傷殘,傷殘賠償金為18204元(9102元×20年10%),由于被告封煉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精神損失費3000元并無不當;原告王某某父親王群虎已經68周歲,母親李滿敬69周歲,均喪失勞動能力,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分別為3680.4元(12年×6134元×10%÷2),3373.7元(11年×6134元×10%÷2),共計7054.1元。因原告多次去醫(yī)院住院治療,交通費必然產生,交通費可酌定為1000元;二原告此次事故產生醫(yī)療費用共計43661.3元(范某崇門診費157.9+王某某醫(yī)療費34603.4+王某某伙食補助費5300+王某某營養(yǎng)費3600),應由平安保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萬元,剩余33661.3元按責任應由被告封煉賠償原告23562.91元(33661.3元×70%),鑒于被告封煉駕駛車輛在平安保險投保不計免賠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對原告超出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23562.91元由被告平安保險予以賠償,以上被告平安保險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33562.91元(10000+23562.91),其他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77238.1元(范某崇施救費300元+交通費100元+王某某誤工費33900元+護理費13680元+傷殘賠償金18204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054.1+交通費1000元),被告平安保險共應賠償二原告110801元,被告封煉在事故發(fā)生后給付原告的現金15000元應從中扣除,被告平安保險賠償二原告95801元,給付被告封煉15000元。鑒定1400元、停車費60元共計1460元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按責任應由被告封煉賠償原告980元(1460元×70%)。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范某崇、王某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5801元,給付被告封煉15000元。
被告封煉賠償原告鑒定費、停車費980元。
以上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二原告負擔750元,被告封煉負擔1750元。
審判長:王新法
審判員:呂淑新
審判員:王會然
書記員:鞏艷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