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石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農,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鑫林(系原告繼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國兵,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310695909。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宏,湖北印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310273015。
被告:王新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浩,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199610811457。
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安時大道*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5670381869E。
法定代表人:涂輝,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遠平,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310552145。
原告范石金與被告何某某、王新年、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石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國兵、范鑫林、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宏、被告王新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浩、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遠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石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營養(yǎng)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39565.51元(已扣除三被告墊付款281078.39元);2、由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通過參加投標取得了浠水縣××××鎮(zhèn)五峰坳村黨員服務中心建設項目的承包權。中標后,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王新年,王新年轉包后,與被告何某某協(xié)商,將該項目的鋼筋工程分包給何某某,何某某又雇請原告從事鋼筋工作。2017年12月5日上午9時左右,原告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將模板踏翻,直接從二樓掉到一樓地面上受傷,導致脊髓損傷伴截癱、頸椎骨折、胸椎多發(fā)性骨折、多發(fā)性肋骨骨折、肺挫傷、硬膜下出血、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先后在武漢協(xié)和醫(yī)院、浠水縣人民醫(yī)院等多家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1月30日出院。原告的傷殘程度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四級和十級,需要終身護理依賴。原告住院期間,被告王新年支付了醫(yī)療費10萬元,被告何某某墊付醫(yī)療費30778.39元,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墊付費用151500元,對于原告的其他損失,各被告均未賠付。原告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何某某辯稱,1.原告與被告何某某并非雇傭關系,何某某是受王新年委托,召集人到工地做事;2.原告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自身應承擔相應的責任;3.何某某墊付的費用還有一筆4500元轉診費,不在原告的訴請中;4.原告的賠償項目過高。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對被告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新年辯稱,1.對原告從二樓掉下來的事實無異議,但掉下來的過錯是原告自身的原因,應由原告自己承擔責任;2.原告各項訴請過高,待質證時逐項說明,另外對原告的傷殘鑒定有異議;3.原告到工地做事,系何某某雇請,王新年只是將該工地的鋼筋勞務這一塊按照25元/平方分包給何某某;4.王新年與德興公司系承包關系,王新年在本案中要承擔的責任應當由公司來承擔;5.我方墊付了10萬元,原告已認可。
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辯稱,1.我公司中標五峰坳村黨員中心工程,并將這一工程轉包給了王新年是事實;2.原告由誰雇請,我方不清楚;3.對范石金在工地受傷這一事實無異議,但原告自身有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且范石金的損害后果應由其雇主承擔責任;4.原告訴請的各項賠償項目待質證階段再發(fā)表質證意見。
原告范石金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浠水縣××××鎮(zhèn)脫甲村委會證明一份,旨在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以及原告母親有五個子女;2.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企業(yè)公示信息、王新年和何某某戶籍證明各一份,旨在證明各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3.調查何某某、王春陽、嚴征才的筆錄各一份,旨在證明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受雇于何某某,浠水縣××××鎮(zhèn)鎮(zhèn)五峰坳村委會黨員群眾服務中心辦公樓建設工程扎鋼筋過程中從二樓墜落受傷的事實以及原告受雇于何某某,何某某與王新年是承包關系;4浠水縣××××鎮(zhèn)鎮(zhèn)五峰坳村黨員群眾服務中心建設項目招標結果公示一份,旨在證浠水縣××××鎮(zhèn)鎮(zhèn)五峰坳村黨員群眾服務中心建設項目是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承建的;5.浠水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兩份、住院疾病診斷書一份、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病情證明、出院診斷證明、出院記錄各一份,旨在證明原告因墜落傷,先后在浠水縣人民醫(y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56天,出院醫(yī)囑有臥床休息6個月,加強營養(yǎng);6.醫(yī)療費用發(fā)票13份,旨在證明范石金受傷住院,遭受的醫(yī)療費用損失為340831.38元;7.交通費用發(fā)票一組,旨在證明原告因受傷住院所遭受的交通費用損失為5000元;8.法醫(yī)鑒定書及鑒定費發(fā)票各一份,旨在證明原告的傷殘程度及用去鑒定費1900元。
被告何某某為支持其抗辯,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及門診收費票據(jù)一張,旨在證明被告何某某墊付了30778.39元。
被告王新年為支持其抗辯,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證明一份、調查筆錄二份,旨在證明原告受傷當天,是在與其老表聊天,老表下樓梯,原告踩到吊籃的模板處掉下來的,不是在扎鋼筋過程中掉下來的,何某某與原告是雇傭關系;2.合同兩份,旨在證明王新年對發(fā)生的事故不應承擔責任。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jù),作如下認證:1.對原告以及被告王新年提供的調查筆錄,本院認為證人未到庭,證言雖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但是與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一致的部分,以及證人證言相一致的部分,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2.原告提供的證據(jù)8法醫(yī)鑒定,因被告對該份鑒定結論不服而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重新鑒定,新的鑒定程序合法,應以新的鑒定意見為準,故對該份鑒定不予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通過招標負責承浠水縣××××鎮(zhèn)鎮(zhèn)五峰坳村黨員服務中心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標后,該公司與被告王新年于2017年10月27日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由王新年對該項工程實行包工包料風險責任承包。王新年接手工程后,與被告何某某口頭約定,將工程中的扎鋼筋項目分包給何某某,雙方按25元/平方的價格進行結算。何某某為完成鋼筋工程,找到原告范石金等七人從事扎鋼筋工作,雙方約定由何某某按180元/天的價格支付原告等人工資。2017年12月5日上午9時左右,原告在二樓扎鋼筋過程中,因鋼筋扎完了,遂往吊籃口方向走,準備叫人再運送鋼筋上來,在走到吊籃處的模板上時,不慎將模板踏翻,直接從二樓掉到一樓地面上受傷。原告?zhèn)蟊凰屯凰h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一天出院,出院診斷為:1.頸椎骨折合并高位截癱;2.胸部損傷,雙側創(chuàng)傷性血氣胸,創(chuàng)傷性濕肺,肋骨骨折;3.蛛網(wǎng)膜下腔少量出血;4.多處軟組織損傷。出院醫(yī)囑:1.院外繼續(xù)治療;2.平臥,避免脊柱彎曲;3.有情況再聯(lián)系。原告出院當天即被送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出院,出院醫(yī)囑:盡快至當?shù)蒯t(yī)院繼續(xù)治療。原告遵從醫(yī)囑,出院當日即入浠水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3天出院,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臥床休息6周,預防壓瘡,加強營養(yǎng)及護理,全休3個月,功能鍛煉,營養(yǎng)神經(jīng)及對癥治療;2.定期復診,每月復診,復查X片,根據(jù)結果指導下一步治療;3.院外繼續(xù)治療,輔助骨生長治療;4.不適隨診。原告以上三次住院共計56天,用去住院費327274.28元,另原告為治療傷情用去門診費用11630.1元,購買白蛋白等用去1927元,以上共計340831.38元。原告?zhèn)榻?jīng)浠水嘉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范石金傷殘程度分別為四級、十級,賠償指數(shù)72%;2.后續(xù)治療費建議支付45000元左右或據(jù)實結算;3.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為傷后至定殘前一日,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按完全護理依賴費用的50%計算)。原告用去鑒定費用1900元。被告王新年對該傷殘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范石金雙下肢截癱評定為四級傷殘,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2.后期治療費評定為30000元左右或據(jù)實結算。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在冀州市貿林醫(yī)療器械經(jīng)銷處購買輪椅,用去費用378元。原告住院期間,被告王新年為其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0元,被告何某某墊付醫(yī)療費30778.39元,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墊付費用151500元。
同時查明,原告及被告王新年、何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均無相應的從業(yè)資質。
另查明,原告兄妹五人,分別為范石金、范石銀、范石球、范石美、范細美,其母親王秀梅,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居住在浠水縣團××鎮(zhèn)脫××組。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1、原、被告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2、原、被告相互之間如何承責?3、原告損失的確定?本院對此分析認定如下:
1、原、被告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
通過庭審查明,被告何某某從被告王新年處承接了浠水縣××××鎮(zhèn)五峰坳村委會黨員群眾服務中心辦公樓工程建設中的扎鋼筋項目,為完成該項目,何某某找到原告,雙方約定由何某某按180元/天的價格支付原告工資,由原告從事扎鋼筋工作,雙方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本院據(jù)此認定被告何某某與原告之間形成雇傭關系。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通過招標承建浠水縣××××鎮(zhèn)五峰坳村黨員服務中心的工程建設項目后,與被告王新年簽訂承包合同,將該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轉包給被告王新年承建,故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新年之間為轉包關系。被告王新年接手工程后,與被告何某某口頭約定,將工程中的扎鋼筋項目以25元/平方的價格分包給何某某負責,故被告王新年與被告何某某之間為分包關系。
2、原、被告相互之間如何承責?
本案中,被告何某某作為雇主,應為原告提供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工作環(huán)境,對雇員進行勞務活動中的安全宣傳和教育,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并組織、管理原告等人進行安全生產。而被告何某某忽視安全,未設置安全的防護措施,對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和監(jiān)督,其行為具有一定的過錯。原告接受雇請后,作為一名從事建筑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所從事的職業(yè)要求,在工作場所采取穩(wěn)妥、安全的工作方法,防止事故的發(fā)生。而原告在此過程中,在未觀察吊籃處模板安全的情形下,走到模板上將模板踏翻,從二樓掉到一樓地面上受傷。原告在此事件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疏于安全防范導致高空墜落,其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本院考慮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酌定由原告承擔40%的責任,由被告何某某承擔60%的責任。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在未審查被告王新年是否具有建筑資質的情形下,將該工程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被告王新年施工。被告王新年亦未盡到審查責任,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被告何某某。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與王新年應當對被告何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3、關于原告損失的確定?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以及原告的住院病歷和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如下:1.醫(yī)藥費340831.38元;2.后續(xù)治療費30000元;3.誤工費13660元[34150元年÷365天×(56+90)天];4.定殘前護理費18716元(35214元年÷365天×194天);5.傷殘賠償金198892.8元(13812元年×20年×72%);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375.7元(11633元年×5年×72%÷5);7.后期護理費88035元(35214元年×5年×50%);8.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56天×50元);9.營養(yǎng)費2000元;10.鑒定費1900元;11.交通費2000元;12.殘疾輔助器具費378元;13.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727588.88元。其中關于原告主張按二十年計算定殘后的護理費,因原告?zhèn)麣埖燃壿^重,不宜判決一次性支付二十年,故本院在本案中支持五年,原告后期生存的再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原告范石金因本次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數(shù)額為727588.88元,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過錯,分別由原告承擔40%的責任,即291035.55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擔60%的責任,即436553.33元。被告何某某承擔的部分,應扣除三被告已墊付的費用282278.39元,不足部分154274.94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擔,并由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王新年對被告何某某承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jù)此,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賠償原告范石金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54274.94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王新年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范石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99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范石金負擔2412元,被告何某某負擔586元,被告何某某負擔部分由被告浠水德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王新年負連帶責任,亦限于上述付款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娟
人民陪審員 張建新
人民陪審員 江旺明
書記員: 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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