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
徐秋鳳(黑龍江張長紅律師事務所)
丁某
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徐秋鳳,黑龍江張長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新城電器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原告范某某與被告丁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新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秋鳳,被告丁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砸壞原告的車輛,侵犯了原告的財產(chǎn)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維修費5675元、輪胎充氣費有理,但因未出示輪胎充氣的發(fā)票,充氣費用可按被告認可的額度確認充氣費用,即40元。原告關于車膜損失等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辯稱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系另一案由的糾紛,本案不予合并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丁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范某某維修費5675元;
二、被告丁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范某某輪胎充氣費40元;
三、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某負擔(此款原告己預交,與維修費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砸壞原告的車輛,侵犯了原告的財產(chǎn)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維修費5675元、輪胎充氣費有理,但因未出示輪胎充氣的發(fā)票,充氣費用可按被告認可的額度確認充氣費用,即40元。原告關于車膜損失等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辯稱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系另一案由的糾紛,本案不予合并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丁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范某某維修費5675元;
二、被告丁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范某某輪胎充氣費40元;
三、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某負擔(此款原告己預交,與維修費一并給付)。
審判長:趙新利
書記員: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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