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某某斗湖堤鎮(zhèn)潺陵大道11-6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000691757722B。
法定代表人:朱麗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炎輝,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被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公某某,現住湖北省公某某。
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某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炎輝、被告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償還下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2.判決被告支付本金300000元按照月利率20‰的標準從2016年4月21日起至償還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月利率20‰。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賬戶支付借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償還本金,利息僅支付至2016年4月20日止。
被告許某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因還款能力有限,請求延期至本年底再開始逐步還款。
本院認為,被告許某某承認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按約向被告轉賬支付借款300000元,被告亦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被告僅支付該借款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利息,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并從2016年4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從2016年4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90元,減半收取計3395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彧
書記員:夏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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