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某某斗湖堤鎮(zhèn)潺陵大道11-69號。法定代表人:朱麗平,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炎輝,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qū)。被告: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qū)。被告:馮小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某某。
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郭某、段某償還下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并從2015年6月2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被告馮小聰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與被告郭某、段某簽訂二份借款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分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期限7個月,月利率為20‰,被告馮小聰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合同簽訂后,原告于當日通過網(wǎng)上銀行向被告郭某賬戶與段某的賬戶上各支付了借款50萬元?,F(xiàn)還款期限已過,被告郭某與段某除支付了截止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外,本金及后期利息均未償還。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身份證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銀行付款憑證等證據(jù)。被告段某辨稱:情況屬實,但還有一個擔保人。被告段某未提交證據(jù)。被告郭某、馮小聰未提出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經(jīng)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某、段某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郭某、段某均以共同借款人(配偶)的身份簽名,借款共計100萬元均按約定支付到了被告段某的賬戶上,保證人為被告馮小聰與案外人袁平,未約定保證份額,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原告訴稱的其它事實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郭某、段某、馮小聰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炎輝、被告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某、馮小聰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某、段某、馮小聰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現(xiàn)被告郭某、段某作為共同借款人未按約履行完還款付息的義務,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應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并從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的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被告馮小聰與案外人袁平均為保證人,未約定保證份額,系連帶共同保證人,現(xiàn)借款本息未能還清,原告要求連帶共同保證人被告馮小聰承擔全部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與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荊州市公某某宏泰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并支付按月利率20‰從2015年6月21日起算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馮小聰對被告郭某、段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8970元,由被告郭某、段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易超美
書記員:徐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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