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沙岑路。法定代表人:李前鳳。委托代理人:蔡宗華,湖北恒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開發(fā)區(qū)王家港路與功能二路交匯處。法定代表人:孫煒。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李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宗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訴稱:因原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東陳樹利欠原告伍萬元貨款,陳樹利后將公司股權轉讓給了被告,被告欠陳樹利股權轉讓款。2014年6月5日經三方協(xié)商簽訂了一份債務轉付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陳樹利欠原告伍萬元貨款轉由被告支付,陳樹利不在承擔支付責任。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萬元貨款,剩余貨款至今尚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上訴事實有協(xié)議、銀行轉賬憑證等書證佐證。為維護原告正當、合法權益。為此,特起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萬元貨款;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應訴答辯。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適格。2、被告工商登記信息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適格。3、債務轉付協(xié)議、銀行存款明細賬單復印件。證明原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東陳樹利將所欠原告5萬元債務轉讓給被告的事實,同時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萬元貨款,履行了部分給付義務的事實。經審理查明,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向陳樹利銷售玻璃鋼容器,陳樹利原是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樹利欠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伍萬元貨款。2014年6月5日,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與陳樹利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陳樹利(甲方)將公司股份現已轉讓現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王勝(丙方)經營。甲方在經營期間截止于2014年6月5日欠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乙方)貨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因丙方現欠甲方股份轉讓款,經以上三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甲方所欠乙方貨款由丙方支付,甲方不承擔支付責任。本協(xié)議簽字蓋章后,甲方憑三方協(xié)議沖減所欠乙方貨款。丙方憑三方協(xié)議沖減甲方部分股份轉讓款?!标悩淅枰院炞帧⒃媲G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予以蓋公司印章及簽字、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予以蓋公司印章及簽字。2014年12月29日,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通過銀行支付1萬元。此后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在與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成訟。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标悩淅?、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陳樹利將??務轉讓給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并經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同意,故該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陳樹利欠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的貨款5萬元由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償還。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按照協(xié)議約定于2014年12月29日償還了1萬元,故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還應支付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貨款4萬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荊州市新大地玻璃鋼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湖北新鑫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飛
書記員: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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