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掇刀區(qū)雙某街道辦事處譚店村村民委員會
李其柱特別授權
趙某某
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荊門市掇刀區(qū)雙某街道辦事處譚店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袁濤,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其柱。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再審申請人荊門市掇刀區(qū)雙某街道辦事處譚店村村民委員會因與被申請人趙某某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2012)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荊門市掇刀區(qū)雙某街道辦事處譚店村村民委員會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荊門市掇刀區(qū)雙某街道辦事處譚店村村民委員會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滕穎
審判員:徐英
審判員:黃厚安
書記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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