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原系武漢新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起龍,湖北建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武漢新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徐東路汪家墩18號龍?zhí)洞髲BA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戴俊,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延美,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葛某某與被告武漢新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葛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的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審判員 馬 暉
書記員:胡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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