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國民,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委托代理人:葛偉杰,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獻縣,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重昊,男,河北舒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增長,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住晉州市。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韋國棟,該公司總經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2069428769N
委托代理人:李洋,該公司職員。
原告葛國民與被告宋增長、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增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葛國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鑒定費共計2185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16時30分許,葛偉杰駕駛原告所有的冀J×××××號轎車與被告宋增長駕駛的冀T×××××、冀T×××××號大貨車(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險)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宋增長負事故全部責任,葛偉杰無責任。此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冀J×××××號轎車損壞,經司法鑒定車損為20350元、鑒定費1500元,后經調解未果,特此起訴。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因被告宋增長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宋增長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付,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被告宋增長所投保險足以賠付原告損失,故被告宋增長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宋增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陳述、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葛國民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葛國民車輛損失、鑒定費19850元。
上述判決事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元(原告葛國民已預繳)減半收取173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倪 勛
書記員:張亞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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