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所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譚成新,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鴻翔路9號3-4層。
負責人康健民,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凱,黑龍江晟義律師事務所律師,權限:訴訟代理。
原告葛某某與被告中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哈爾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遠洋獨任審理,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譚成新,被告人壽財險哈爾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某某訴稱,2015年7月10日17時30分許,周熙文駕駛黑A×××××號大眾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會寧路聖瑪瑜伽前變更車道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由葛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刮撞,造成兩輪摩托車駕駛人葛某某、兩輪摩托車乘車人高玉花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7月29日,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阿城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哈公交(阿)認字【2015】第2015071003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周熙文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葛某某無事故責任。原告葛某某傷后救治于哈爾濱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傷情診斷為:局灶性大腦挫裂傷、顱骨骨折、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創(chuàng)傷性硬膜下血腫等,住院治療32天,支付醫(yī)療費55829.13元。肇事車輛黑A×××××號大眾小型汽車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F原告索賠未果,依法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葛某某護理費22259.45元、傷殘賠償金11305元(22609元×5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40元、修車費800元,合計40204.4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被告人壽財險哈爾濱支公司辯稱,對于醫(yī)療費用已經賠付,對于護理費用標準過高,精神撫慰金同意賠付2000元交通費同意按住院期間每天3元標準進行賠付,修車費用應當有物價部門的價格認定,對于鑒定費及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對于傷殘賠償金同意按照農村標準賠付。
原告葛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身份證印件一份,擬證明目的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擬證明目的在該起事故中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原告無責任,周熙文負全部責任
證據三、診斷、住院病案各一份,擬證明目的原告?zhèn)榧白≡?2天。
證據四、醫(yī)療費票據,擬證明目的原告支付醫(yī)療費55829元。
證據五、交通費票據,擬證明目的原告支付交通費。
證據六、哈爾濱工業(yè)大學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一份,擬證明目的原告本次交通事故評定為十級傷殘、住院期間貳人護理,出院后壹人護理叁個月。
證據七、鑒定費票據一張,擬證明目的原告支付鑒定費用1600元。
證據八、修車發(fā)票一張,擬證明目的原告支付修車費用800元。
證據九、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目的肇事車輛黑A×××××號大眾轎車的駕駛人及所有人均為周熙文。
證據十、機動車保險單復印件一份,擬證明目的肇事車輛黑A黑A×××××號大眾轎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證據十一、哈爾濱市阿城區(qū)金城街道辦事處金海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一份,擬證明目的原告自2014年1月在城鎮(zhèn)居住。
審理中,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被告人壽財險哈爾濱支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二、三、四均無異議;證據五有異議,無法證明乘車區(qū)間應按照每天3元賠付;證據六無異議;證據七無異議,但是不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證據八有異議,無法證明為事故車輛;證據九、十無異議;證據十一有異議,僅憑該證據不能證明其居住情況。
被告人壽財險哈爾濱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證意見為:對被告均無異議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證據六、證據七、證據九、證據十,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五原告產生交通費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十系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能夠證實原告在城市居住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對其抗辯理由未向本院提供反駁證據,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證據的分析與認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5年7月10日17時30分許,周熙文駕駛黑A×××××號大眾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會寧路聖瑪瑜伽前變更車道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由葛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刮撞,造成兩輪摩托車駕駛人葛某某、兩輪摩托車乘車人高玉花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7月29日,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阿城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哈公交(阿)認字【2015】第2015071003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周熙文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葛某某無事故責任。原告葛某某傷后醫(yī)治于哈爾濱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診斷為局灶性大腦挫裂傷、顱骨骨折、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創(chuàng)傷性硬膜下血腫等,共住院治療32天,支付醫(yī)療費55829.13元。肇事車輛黑A×××××號大眾小型汽車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現原告索賠未果,依法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葛某某護理費22259.45元[52333元/年÷365日×160日(35日×2人+90日)]、傷殘賠償金11305元(22609元×5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40元、修車費800元,合計40204.4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原告葛某某自愿撤回對周熙文的起訴。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壽財險哈爾濱支公司對原告葛某某先行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本案肇事車輛黑A×××××號大眾小型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阿城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限額是30萬元。本案共有兩名傷者,另一名傷者高玉花。原告葛某某和高玉花已與本案商業(yè)三者險公司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阿城支公司庭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原告葛某某和高玉花已就超出本案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得到賠償。高玉花不再向本案被告人壽財險哈爾濱支公司主張權利。
本院認為,公民致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周熙文駕駛黑A×××××號大眾小型汽車與葛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刮撞,造成葛某某、高玉花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對此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被告周熙文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葛某某無事故責任。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車輛黑A×××××號大眾小型汽車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壽財險哈爾濱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萬元)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護理費22259.45元[52333元/年(居民服務行業(yè))÷365日×160日(35日×2人+90日)],結合司法鑒定意見,參照2014年度黑龍江省分行業(yè)平均工資即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行業(yè)每年52333元的標準計算,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為2015年7月10日,發(fā)生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的年齡為75周歲,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按5年計算。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在城市居住的證明,其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為22609元×5年×10%=11305元,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840元,被告對此抗辯理由成立,但本院結合原告住院治療情況,酌定每天支持20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修車費800元,因未提供該車定損修車明細單,無法證實修車費用的實際損失,但原告的摩托車在本次事故中損壞是客觀發(fā)生,本院酌定支持修車費500元。綜上,原告主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11萬元)內賠償原告葛某某護理損費22259.45元[52333元/年(居民服務行業(yè))÷365日×160日(35日×2人+90日)]、傷殘賠償金11305元(22609元×5年×10%)、交通費7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此款合計39864.45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金限額(2000元)內賠償原告葛某某修車費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遠洋
書記員: 劉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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