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澗檢二部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3051968********,漢族,初中畢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現(xiàn)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長安路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長安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駕駛一輛“五羊-本田”牌無牌照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洛陽市澗西區(qū)景華路與康滇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249mg/100ml,經(jīng)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3mg/100ml,經(jīng)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葛某某駕駛的“五羊-本田”牌無牌照兩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鑒定意見;
3、書證: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證明、查獲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瑞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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