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叢林,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丁某某。
原告葛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叢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丁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借貸5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應予確認。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2016年3月1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葛某某人民幣50萬元,年息9萬元”,雙方約定的借款年利率為18%,未超過年利率24%,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該約定利率受法律保護。被告雖然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償付了20萬元借款本金,但未按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向原告償付借款本息,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付30萬元借款本金及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間占用50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8%計息)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27日至被告償還30萬元借款本金完畢時止期間占用30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8%計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丁某某償還原告葛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萬元;
二、被告張某某、丁某某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間占用50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8%計息);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27日至被告償還30萬元借款本金完畢時止期間占用30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8%計息)。
以上判決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50元,財產保全費3320元,共計12470元,由被告張某某、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至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賬號,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2604010400050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靖魁人民陪審員王道翠 人民陪審員 鄭 祖 萍
書記員: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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