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玉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系原告妻子。
被告: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闊成,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葛某某與被告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葛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玉蘋,被告齊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闊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齊某某給付原告欠款100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齊某某丈夫葛玉利稱倒玉米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葛某某借款50000.00元,2016年5月25日被告丈夫葛玉利又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上述兩次借款均有被告丈夫葛玉利出具的欠條為證。2016年8月8日,被告丈夫葛玉利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不予給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齊某某辯稱,1、原、被告非同村村民,互相之間并不相識,被告丈夫葛玉利并未向原告借款,被告不認可借款事實,故亦不同意償還。2、被告丈夫葛玉利確實做倒玉米生意,但被告家中資金充足,又無買房、買車等重大生活開支,無需向他人借款。3、原告與被告丈夫葛玉利既不是親戚亦不是朋友,短期內(nèi)將100000.00元現(xiàn)金借給葛玉利有悖常理,且原告提交的欠條中既無借款人手印亦無擔保人。4、被告丈夫葛玉利做倒玉米生意所掙錢財并未交給被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即使借款事實存在,也應是葛玉利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無義務償還。
原告葛某某為證實其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1、借條兩張;2、銀行轉(zhuǎn)賬流水一份;3、電話錄音及短信截圖。
被告齊某某為證實其主張:提供葛君(被告女兒)出庭證人證言。
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陳述、原告提供的欠條、銀行轉(zhuǎn)賬流水、電話錄音及短信截圖,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被告齊某某與葛玉利(已去世)原系夫妻關(guān)系,葛玉利于2016年8月8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葛玉利生前從事倒賣玉米生意。2016年5月8日、5月25日葛玉利分兩次共向原告葛某某借款100000.00元并分別于當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兩張,內(nèi)容分別為:“欠條今欠葛常印現(xiàn)金伍萬元整50000元葛玉利2016年5月8號”?!扒窏l今欠葛常印現(xiàn)金伍萬元整50000元葛玉利2016年5月25日”。欠條中“葛常印”與原告葛某某為同一人。葛玉利死亡后,原告曾向被告齊某某主張其償還欠款,被告齊某某亦認可存在欠款事實。被告齊某某與葛玉利未就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chǎn)進行約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葛某某主張被告齊某某丈夫葛玉利生前向其借款100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銀行卡支取流水、葛玉利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原告妻子黃玉蘋與被告齊某某電話錄音、互發(fā)短信予以證實,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條,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對本案借款事實予以認定。該筆債務雖為被告丈夫葛玉利以個人名義所借,但因借債關(guān)系發(fā)生于被告齊某某與葛玉利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而被告齊某某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葛玉利就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chǎn)進行約定歸各自所有,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該筆借貸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為家庭共同利益,故對其主張的該筆債務為其丈夫葛玉利個人債務的主張不予采納。且考慮到葛玉利生前從事倒賣玉米生意,確需大量流動資金,故認定該筆債務為被告齊某某與葛玉利的夫妻共同債務,現(xiàn)被告丈夫葛玉利已死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齊某某應對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葛某某要求被告齊某某給付借款1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由被告齊某某給付原告葛某某借款10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0.00元,保全費1020.00元,由被告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對方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蓋世杰人民陪審員 董占山人民陪審員 陳洪偉
書記員: 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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