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辛鳳杰、周強,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恒信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武漢摩爾城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龍陽大道特6號。
負責人:朱家俊,行政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楊帆,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上列原告葛某某訴被告湖北恒信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武漢摩爾城管理分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摩爾城)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后經當事人申請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六、九、十項,其他事項雙方均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3年5月15日。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況:原、被告簽訂了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止、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止的兩份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止。
三、原告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約定原告的受聘職位為樓面督導崗位。
四、工時制度:合同約定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
五、勞動報酬:合同約定試用期基本工資為1100元/月,試用期滿后工資標準為1100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yè)績考核情況核定。
六、勞動爭議發(fā)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437.21元。
根據原告提交銀行流水計算其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437.21元。
七、辦理社會保險情況:被告已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
八、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情況:被告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發(fā)放了《解聘通知書》,原告于當日離職。
2015年5月,被告全面封館進行升級改造,大量商戶退場,原告所負責的樓層僅剩一家商戶營業(yè)。基于原告工作條件的變化,被告于5月份短信通知原告等督導員,在原工作時間及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工作內容變更為協(xié)助安保部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原告不同意此項崗位調整,拒絕到安保部上班,并仍留在原工作崗位及督導區(qū)域。2015年6月17日,被告召開工作安排會議,再次告知原告調崗的決定,原告對此仍不予認可。2015年6月27日和6月29日,公司對原告兩次作出罰款處罰,并將原告未到指定崗位視為曠工,扣發(fā)其當月考勤工資。2015年7月2日,被告以原告脫崗不少于35天,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為由,決定自2015年7月3日起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
九、原告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1120.56元。
原告從2014年5月15日起每年可享受5天的帶薪年休假,共計10天,實際未休,原告僅主張5天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本院依法予以照準,該差額計算為1106.34元(2437.21元÷21.75天×5天×200%);
十、未支付的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7059.5元,延時加班工資5357.66元,共計12417.16元。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每年為11天,原告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加班12天,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加班9天,共計21天。原告平均每天工作超過7小時,每周工作六天,周末工作時間為7.5個小時,每周延時加班時間為2.5個小時,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7月2日的加班時間共計為255小時。故原告的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計算為7059.5元(2437.21元÷21.75天×21天×300%),延時加班工資計算為5357.66元(2437.21元÷21.75天÷8×255×150%)。
十一、扣發(fā)工資情況:被告扣發(fā)原告2015年6月份工資共計1513.3元(其中罰款400元,考勤扣發(fā)1113.3元)。
2015年6月27日,被告以原告未服從公司管理及違反公司考勤規(guī)定為由,對原告作出扣發(fā)200元工資的處罰,后在6月29日又以同樣的理由再次扣發(fā)原告200元工資,另扣發(fā)其6月份考勤工資1113.3元。
十二、申請仲裁時間:原告在2015年8月5日申請仲裁,請求裁令被告支付其賠償金12186.05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7395.96元、休息日加班工資22308.64元、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1120.6元、扣發(fā)的工資400元和1113.3元,并支付其失業(yè)金損失4550元。
十三、仲裁結果:裁決被告支付原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1637.12元、延時加班工資2113.39元和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1106.34元,并為原告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的領取手續(xù),駁回了原告葛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十四、訴訟請求:判令被告:1、支付經濟賠償金12186.05元;2、支付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7395.96元、休息日加班工資22308.64元;3、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1120.6元;4、支付扣發(fā)工資400元;5、補齊2015年6月扣發(fā)的考勤工資1113.3元;6、辦理失業(yè)保險備案登記手續(xù)。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恒信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武漢摩爾城管理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葛某某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7059.5元,延時加班工資5357.66元,共計12417.16元;
二、被告湖北恒信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武漢摩爾城管理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葛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120.56元;
三、被告湖北恒信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武漢摩爾城管理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葛某某罰款400元;
四、被告湖北恒信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武漢摩爾城管理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葛某某2015年6月扣發(fā)的考勤工資1113.3元;
五、被告湖北恒信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武漢摩爾城管理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為原告葛某某辦理失業(yè)保險金領取手續(xù);
六、駁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元減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柯亞蘭
書記員:梅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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