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佳,上海市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玉舟,上海市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董作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作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佳、被告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董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幣,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2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逾期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5,00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經(jīng)朋友介紹于2017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約定于2018年12月4日前歸還。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雙方也簽訂了相應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遲遲未能按約歸還。原告多次催討,均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原告依法提出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黃某某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不予認可,借款實際金額為87,000元,原告扣掉了利息13,000元。借款合同上的簽名確系被告所簽,轉(zhuǎn)賬憑證上的款項也確實收到。但被告與原告不認識,借款不是被告使用的。借款打到被告賬上后,由案外人黃某某(音)把錢借給了案外人張某(音),被告實際沒有拿到借款。案外人張某(音)通過案外人黃某某(音)向原告支付過借款利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4日,原告作為出借人(甲方)與被告作為借款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一、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大寫拾萬元整),甲方可通過現(xiàn)金或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乙方交付。乙方承諾所借款項為用于生意經(jīng)營或?qū)ν馔顿Y及日常生活等合法性使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乙方需在2018年12月4日前將借款全部歸還甲方。三、借款利息: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nèi),乙方應按照月利率百分之2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應于借款到期日前,連同本金一并向甲方支付。四、違約責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或金額向甲方還清本金或利息的,除應按本協(xié)議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外,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50,000元作為違約金及資金周轉(zhuǎn)費。同時如因乙方違約導致訴訟,乙方應另向甲方賠償為實現(xiàn)借款債權(quán)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調(diào)查費等合理費用……”。被告在乙方處簽名、捺印并署日期。同日,原告通過其銀行賬戶向被告名下銀行賬戶轉(zhuǎn)賬100,000元。原告為本次訴訟聘請律師費,支付律師費5,000元。
審理中,原告確認其不認識被告,而是通過中間人介紹后借錢給被告的,其本想從中間人處賺取一定的好處費,但實際未收到,其在借款時未扣除過13,000元的利息,借款后也未收到過借款利息。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借款合同、銀行業(yè)務回單、律師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歸還借款。借款關(guān)系成立應具備以下構(gòu)成要件:一、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意;二、借款資金的交付事實。本案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后簽訂借款合同,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原告提供的銀行業(yè)務回單亦可確認借款已實際交付,故應認定雙方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被告提出其并非實際借款人且未收到借款,本院認為,被告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明知相應的法律后果,且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F(xiàn)被告未能在借款到期后歸還,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4,00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逾期利息,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張律師費5,000元,金額尚屬合理且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董作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董作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借款利息24,000元;
三、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董作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董作律師費5,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1元(原告董作已預交),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顧玲玲
書記員:鄭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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