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分紅
李香辰
黃國輝
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
李海飛(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
原告董分紅。
委托代理人李香辰,男,1970年12月21日生,漢族。
被告黃國輝。
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
地址:石家莊市高新區(qū)黃河大道。
委托代理人李海飛,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分紅與被告黃國輝、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連社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董分紅委托代理人和被告黃國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經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分紅訴稱,2013年12月12日22時15分許,被告黃國輝駕駛車牌號
為冀M×××××號
小型轎車行駛至新樂市南環(huán)路地道橋西側路段時與李龍飛駕駛的冀J×××××號
小型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新樂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
認定,李龍飛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黃國輝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該事故雙方關于交強險范圍(2000元)部分已調解,剩余損失約定被告黃國輝承擔70%,冀J×××××號
小型轎車損失經評估為13700元,為處理事故原告支付評估費、存車費、拖車費、拆驗費等2000余元。
冀M×××××號
小型轎車車主為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冀M×××××號
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入有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就原告以上主張損失各被告至今未予以賠付,故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
判決三被告賠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萬元,訴訟費、郵寄費等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黃國輝辯稱,我公司購買的是人民財產保險,賠償事項有人保財險進行賠付,和我本人沒有關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辯稱,被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有有效證據證明的損失予以賠償,鑒定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經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后未答辯。
本院認為,原告董分紅系冀J×××××號
小型車的車輛所有人,主張事故中對自己車輛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
此事故新樂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事故認定書
,原、被告均無異議,應予采信。
事故車輛冀M×××××號
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投有商業(yè)三者險20萬元,且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方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董分紅車輛損失11700元、拖車費499元、修理費800,共計12999元的70%,計9099.3元。
二、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董分紅公估費822元的70%,計575.4元。
三、駁回原告董分紅要求黃國輝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院認為,原告董分紅系冀J×××××號
小型車的車輛所有人,主張事故中對自己車輛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
此事故新樂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事故認定書
,原、被告均無異議,應予采信。
事故車輛冀M×××××號
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投有商業(yè)三者險20萬元,且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方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董分紅車輛損失11700元、拖車費499元、修理費800,共計12999元的70%,計9099.3元。
二、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董分紅公估費822元的70%,計575.4元。
三、駁回原告董分紅要求黃國輝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擔。
審判長:張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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