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曉倩,上海君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董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曉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從2017年11月10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實和理由:被告為了借款,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原告。2017年10月10日,被告需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逾期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于當天轉(zhuǎn)賬50,000元給被告。借款期滿后,被告分文未還,原告也無法找到被告,故起訴至法院,作如上訴請。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甲方:王某某…乙方:董某…原因:今甲方由于個人資金緊張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小寫)¥50000元整,人民幣(大寫)伍萬元整。如逾期,甲方按央行4倍利率進行罰息。…借款日期:2017年10月10日還款日期:2017年11月9日”。當天,原告轉(zhuǎn)賬50,000元至被告名下賬戶。后被告分文未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銀行明細清單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確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亦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將借款交付被告,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且已履行。被告理應按約歸還借款,現(xiàn)借款逾期不還,顯屬不當,原告有權要求其歸還借款。關于利息,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和逾期利率,故原告主張被告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約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答辯,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董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董某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蔣金秀
書記員: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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