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高士壯,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輝、徐晶,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對現(xiàn),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印秋,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住霸州市。
上訴人高士壯因與被上訴人董對現(xiàn)、徐某某之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4011號民事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高士壯以其經(jīng)營的霸州市王莊子鑫通板廠的名義向王莊子信用社貸款100萬元,徐某某為擔保人,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該筆貸款由二人各自使用50萬元。2014年4月2日,董對現(xiàn)將30萬元匯入高士壯的賬戶內(nèi),高士壯分別于2014年4月6日、4月13日、4月14日償還了王莊子信用社的100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徐某某稱其給高士壯出具了一份50萬元的借據(jù),高士壯予以否認。
一審法院認為,董對現(xiàn)向高士壯賬戶匯入30萬元,二人均沒有向董對現(xiàn)出具借據(jù),高士壯將董對現(xiàn)匯入的30萬元連同其自籌資金償還了王莊子信用社的100萬元貸款本息,董對現(xiàn)與高士壯的通話錄音及徐某某的視頻資料顯示,董對現(xiàn)向高士壯匯款30萬元,是用于償還高士壯和徐某某的信用社貸款,在二人重新貸款后再償還給董對現(xiàn),但在償還信用社貸款后,二人沒有重新貸款,故沒有償還董對現(xiàn)的30萬元借款。董對現(xiàn)向高士壯匯款30萬元的用意,是用于償還高士壯和徐某某的信用社貸款,否則董對現(xiàn)不會在明知徐某某暫時沒有償還能力又未主動提出借款請求的情況下向高士壯匯款30萬元,況且董對現(xiàn)也沒有將30萬元給付徐某某,而是匯給了高士壯,可見董對現(xiàn)并非是借款給高士壯和徐某某哪一個人,而是用于償還二人在王莊子信用社的貸款。故二人應共同償還董對現(xiàn)的借款30萬元。董對現(xiàn)主張的借款利息,因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率,董對現(xiàn)要求從2014年4月15日起計算缺乏依據(jù),應從董對現(xiàn)第一次起訴時即2014年5月8日起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計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高士壯主張董對現(xiàn)的30萬元是借給徐某某個人的,不應由高士壯償還,但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徐某某主張其給高士壯出具了50萬元的借據(jù),高士壯對此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對徐某某的該主張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高士壯、徐某某共同償還董對現(xiàn)借款30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董對現(xiàn)支付自2014年5月8日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利息。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高士壯、徐某某承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國家法律保護公民合法的借貸關系。2013年4月15日,上訴人高士壯以其經(jīng)營的霸州市王莊子鑫通板廠的名義向王莊子信用社貸款100萬元,被上訴人徐某某為擔保人。貸款到期前,被上訴人董對現(xiàn)向上訴人高士壯賬戶匯款30萬元,上訴人高士壯將此筆匯款及其他自籌款項一并償還了信用社貸款100萬元,且通過錄音證據(jù),可以證明上訴人高士壯承認收到被上訴人董對現(xiàn)的30萬元匯款,且承諾償還,可以認定雙方借款事實成立。上訴人高士壯主張向信用社貸款100萬元,其與徐某某各使用50萬元,并各自償還,貸款到期前,其自己的50萬元償還款項已經(jīng)備足,而徐某某應還款項并未準備,故被上訴人董對現(xiàn)所匯30萬元,應系徐某某個人借款。本院認為,上訴人高士壯系向信用社貸款的主債務人,被上訴人徐某某是擔保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二人有向信用社償還貸款的義務。上訴人高士壯與被上訴人徐某某的用款還款約定,只二人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對外不具有對抗性。故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董對現(xiàn)向上訴人高士壯匯款30萬元,是用于償還高士壯與徐某某的信用社貸款,應由二人共同償還,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高士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柴秋芬 審 判 員 丁宗發(fā) 代理審判員 楊學軍
書記員:王強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送達回證 案號 (2014)廊民一終字第383號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送達文書 民事判決書 受送達人 高士壯 送達地址 受送達人 簽名蓋章及 送達時間 年月日 代收人簽名蓋章及 代收時間 年月日 備注 送達后五日內(nèi)寄中院民一庭內(nèi)勤收。 填發(fā)人:楊學軍送達人: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送達回證 案號 (2014)廊民一終字第383號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送達文書 民事判決書 受送達人 徐某某 送達地址 受送達人 簽名蓋章及 送達時間 年月日 代收人簽名蓋章及 代收時間 年月日 備注 送達后五日內(nèi)寄中院民一庭內(nèi)勤收。 填發(fā)人:楊學軍送達人: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送達回證 案號 (2014)廊民一終字第383號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送達文書 民事判決書 受送達人 董對現(xiàn) 送達地址 受送達人 簽名蓋章及 送達時間 年月日 代收人簽名蓋章及 代收時間 年月日 備注 送達后五日內(nèi)寄中院民一庭內(nèi)勤收。 填發(fā)人:楊學軍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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