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廣義
左菲(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
魏傳硬
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賈艷平(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
原告董廣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河間市。
委托代理人左菲,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傳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河北省獻縣。
被告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獻縣。
法定代表人王紅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
負責人李良,系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賈艷平,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廣義訴被告魏傳硬、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原告董廣義的委托代理人左菲和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艷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魏傳硬和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chǎn)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清楚,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滄州大隊關于魏傳硬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于穩(wěn)立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認定,符合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因魏傳硬駕駛的冀JE7259車輛已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現(xiàn)該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故對于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理賠,不足部分,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根據(jù)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及魏傳硬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理賠;原告的損失仍有不足或不屬于理賠范圍的,由被告魏傳硬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方要求賠償?shù)母黜棑p失的項目、數(shù)額及標準,應由本院依法予以核定。原告的車損數(shù)額是由雙方共同委托的具備相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評估而來,鑒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106天(事故之日至庭審之日)的車輛停運損失,其主張的停運時間過長,沒有事實依據(jù),綜合衡量交通事故案件的各種因素,本院酌定支持原告30日的停運損失較為合理。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車損29858元;2、停運損失為30天×200元=6000元;3、賠償?shù)谌哓敭a(chǎn)損失1693元;4、施救費1126元;5、鑒定費3000元。原告上述損失共計41677元,對于其中的鑒定費損失3000元屬于程序性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應由原告自行承擔30%,被告魏傳硬和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70%即2100元;對于原告的剩余損失38677元,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不足的36677元由太平洋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70%即25673.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董廣義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董廣義損失25673.9元;
二、被告魏傳硬和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原告董廣義損失2100元;
三、駁回原告董廣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0元,由原告董廣義承擔265元,由被告魏傳硬和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連帶承擔5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chǎn)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清楚,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滄州大隊關于魏傳硬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于穩(wěn)立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認定,符合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因魏傳硬駕駛的冀JE7259車輛已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現(xiàn)該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故對于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理賠,不足部分,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根據(jù)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及魏傳硬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理賠;原告的損失仍有不足或不屬于理賠范圍的,由被告魏傳硬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方要求賠償?shù)母黜棑p失的項目、數(shù)額及標準,應由本院依法予以核定。原告的車損數(shù)額是由雙方共同委托的具備相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評估而來,鑒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106天(事故之日至庭審之日)的車輛停運損失,其主張的停運時間過長,沒有事實依據(jù),綜合衡量交通事故案件的各種因素,本院酌定支持原告30日的停運損失較為合理。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車損29858元;2、停運損失為30天×200元=6000元;3、賠償?shù)谌哓敭a(chǎn)損失1693元;4、施救費1126元;5、鑒定費3000元。原告上述損失共計41677元,對于其中的鑒定費損失3000元屬于程序性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應由原告自行承擔30%,被告魏傳硬和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70%即2100元;對于原告的剩余損失38677元,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不足的36677元由太平洋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70%即25673.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董廣義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董廣義損失25673.9元;
二、被告魏傳硬和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原告董廣義損失2100元;
三、駁回原告董廣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0元,由原告董廣義承擔265元,由被告魏傳硬和獻縣紅某運輸有限公司連帶承擔545元。
審判長:孫昌義
書記員: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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