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曾澤斌(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
慎某某
李某
王長?。ê彼紦P律師事務所)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澤斌,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慎某某(身份證上名字為慎朝暉)
被告李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長健,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慎某某、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田在新?lián)螌徟虚L,人民陪審員劉霞、曾慶秀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5月6日、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澤斌,被告慎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長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某認為被告慎某某、李某將位于樊城區(qū)人民路42號1幢2單元4層241室房屋賣給了自己,被告慎某某、李某認為是將該房屋出租給原告。本院認為,第一,從證據(jù)角度看,1,原、被告雙方?jīng)]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2,原告董某某提交的收條沒有說明為購房款;3,收條沒有被告慎某某簽名(該房屋為慎某某單位房改房);4,被告慎某某又于2012年8月14日補交購房款7029.55元;5,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均在被告手中。故本院認為,原告董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慎某某、李某將房屋賣給自己。第二,從法律角度看,1,李某收到董某某房款時間與慎某某向單位交購房款時間相差不到一年,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4)43號)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部分產(chǎn)權房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故該房屋在1999年不能進入市場交易;2,李某收到董某某房款時,該房屋慎某某夫婦只擁有部分產(chǎn)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因此,無論從證據(jù)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原告董某某要求被告慎某某、李某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都無法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董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原告董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某認為被告慎某某、李某將位于樊城區(qū)人民路42號1幢2單元4層241室房屋賣給了自己,被告慎某某、李某認為是將該房屋出租給原告。本院認為,第一,從證據(jù)角度看,1,原、被告雙方?jīng)]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2,原告董某某提交的收條沒有說明為購房款;3,收條沒有被告慎某某簽名(該房屋為慎某某單位房改房);4,被告慎某某又于2012年8月14日補交購房款7029.55元;5,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均在被告手中。故本院認為,原告董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慎某某、李某將房屋賣給自己。第二,從法律角度看,1,李某收到董某某房款時間與慎某某向單位交購房款時間相差不到一年,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4)43號)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部分產(chǎn)權房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故該房屋在1999年不能進入市場交易;2,李某收到董某某房款時,該房屋慎某某夫婦只擁有部分產(chǎn)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因此,無論從證據(jù)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原告董某某要求被告慎某某、李某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都無法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董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原告董某某負擔。
審判長:田在新
審判員:劉霞
審判員:曾慶秀
書記員: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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