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董學增
李霞(黑龍江廣昊律師事務所)
馬某某
李玉明(黑龍江淞澤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鐵路工人
委托代理人董學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鐵路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霞,黑龍江廣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漢族,無職業(yè),
原審被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油公司崗西加油站收款員
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城管大隊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龍江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下落不明。
上訴人董某某為與被上訴人馬某某、原審被告陳某、趙某某、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霽虹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穎、代理審判員韓爽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巖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付某于2010年11月19日向馬某某借款,并由陳某、趙某某提供擔保的事實清楚,馬某某與付某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合法,付某應償還債務。本案爭議焦點是付某的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董某某主張付某借款并沒有用到飯店經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該債務應由付某個人承擔,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本院認為,借款事實發(fā)生于董某某與付某婚姻存續(xù)期間,董某某、付某又存在家庭經營飯店的事實,董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存在付某與董某某明確約定該借款為付某個人債務,或者付某和董某某約定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馬某某知道該約定的事實,因此應當認定付某的借款為其與董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董某某應當依法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關于上訴人董某某主張借款數額是90,000.00元,而非100,000.00元,本院認為,馬某某所持借據雖寫明借款金額為100,000.00元,但實際借款時以預扣利息為名僅向付某實際交付90,000.00元,該事實有馬某某在二審中的自認以及擔保人陳某、趙某某的陳述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90,000.00元返還。
關于上訴人董某某主張原審判決借款利息無依據,馬某某在起訴時沒有主張利息,本院認為,馬某某在起訴時確未主張利息,馬某某提出要求原審被告償還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時間是在一審庭審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馬某某提出償還借款利息的請求的時間已超過舉證期限,故對該請求不在本案審查范圍內,對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存在不當之處。董某某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0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0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付某、董某某給付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90,000.00元,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891.80元,由馬某某負擔489.20元,由付某、董某某負擔4,402.60元,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保全費1,020.00元,由付某、董某某負擔,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付某于2010年11月19日向馬某某借款,并由陳某、趙某某提供擔保的事實清楚,馬某某與付某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合法,付某應償還債務。本案爭議焦點是付某的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董某某主張付某借款并沒有用到飯店經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該債務應由付某個人承擔,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本院認為,借款事實發(fā)生于董某某與付某婚姻存續(xù)期間,董某某、付某又存在家庭經營飯店的事實,董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存在付某與董某某明確約定該借款為付某個人債務,或者付某和董某某約定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馬某某知道該約定的事實,因此應當認定付某的借款為其與董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董某某應當依法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關于上訴人董某某主張借款數額是90,000.00元,而非100,000.00元,本院認為,馬某某所持借據雖寫明借款金額為100,000.00元,但實際借款時以預扣利息為名僅向付某實際交付90,000.00元,該事實有馬某某在二審中的自認以及擔保人陳某、趙某某的陳述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惫蕬凑諏嶋H借款數額90,000.00元返還。
關于上訴人董某某主張原審判決借款利息無依據,馬某某在起訴時沒有主張利息,本院認為,馬某某在起訴時確未主張利息,馬某某提出要求原審被告償還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時間是在一審庭審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馬某某提出償還借款利息的請求的時間已超過舉證期限,故對該請求不在本案審查范圍內,對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存在不當之處。董某某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0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0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付某、董某某給付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90,000.00元,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891.80元,由馬某某負擔489.20元,由付某、董某某負擔4,402.60元,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保全費1,020.00元,由付某、董某某負擔,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長:王霽虹
審判員:劉穎
審判員:韓爽
書記員:劉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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